胡 旭:“挟尸要价”不重演,需制度性救济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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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11月3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出租车司机邓树超跳江身亡,因家属无力支付渔民要求的1.8万元捞尸费,遗体在12月3日被发现后在江水里泡了3天才被运走。记者8日晚间获悉,目前当地已经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挟尸要价”并非旧闻。从2009年湖北荆州发生“挟尸要价”事件以来,全国类似案例已有多起,并不断引发对社会道德水平和溺水打捞行业的质疑和反思。
单纯抡起道德大棒指责捞尸渔民“没有良心”无助于问题解决,而要求快速扩充公益打捞力量,或者期待政府立即建立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约束也具有较大难度。相比而言,可以探索设立政府性救济基金购买社会打捞服务的方式。
我国溺水打捞行业尚未普遍建立,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打捞资质、价格管理等进行规范,媒体曝光的“挟尸要价”案例也多数都出现在非专业打捞人员身上,具有偶发性。靠民间义务打捞并不现实,渔民等非职业打捞者有权要求支付费用,且在价格没谈好的情况下,选择不打捞或者延迟打捞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有政府型救济基金先行垫付这部分打捞费用,或者非职业打捞者有政府性救济基金兜底支付费用的预期,那其打捞的积极性和速度都会提升,也将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尸体泡在江中三天”的情况再次出现。
“挟尸要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公共服务的缺位,而溺水打捞行业的散乱则进一步加剧非专业打捞者与溺水者亲属之间冲突的放大,因此设立相关政府性救济基金应是是政府主动作为、为民服务的题中之义。前提是保证政府性救济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有法可依、公开透明,确保其正规性和专业性。从而真正杜绝“挟尸要价”,让逝去的生命得到应有的尊重。
新华社成都12月8日新媒体专电
编辑:丁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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