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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定义,见义勇为的基本含义中,正义和勇敢始终是最核心的要素。没有这样的基础,代替见义勇为的很可能不是见义智为,而是见义不为。只要是出于行为者的自由选择而非道德绑架,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就永远是最值得钦佩和鼓励的壮举。
从2016年1月1日起,湖北省武汉市将实施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舆论的焦点,大多集中于《条例》第二条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老版《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新版中,这一定义则改成了: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两相对照,新版删去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昂扬的用词。
为此,舆论一片赞扬,甚至有媒体据此归纳称:“‘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行为,在武汉将不再被鼓励。而将代之以更聪明的‘见义智为’。”
包括《条例》在内,法律文书一向严谨简洁,字字句句皆有深意。新版《条例》删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其实际的目的和效果,都是扩大了见义勇为外延,以使更多不一定那么勇敢的人、不一定那么壮烈的事,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并予以奖励。也就是说,在新版《条例》定义之下,只要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或自然灾害采取了一定的制止行为,即使顾及了个人安危,或表现得不那么勇敢,也会得到来自官方的表彰和奖励。在如此更加宽泛的奖励标准之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勇敢行为,不仅仍然涵括在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内,而且将因其勇敢而受到格外的鼓励和奖励,媒体由此推导出“将不再被鼓励”的结论,只能算是误读。
或许是源于对以往道德高调的逆反,当下的社会氛围中,存在着普遍的“去崇高化”的舆论倾向。弱化见义勇为中的牺牲色彩,将其还原为一桩人人可为的寻常行为,正是这种倾向的直接反应。
但是,反对道德高调,并不意味着道德没有高下之分,“去崇高化”也绝非意味着崇高不复存在。正如无论如何扩展见义勇为的外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仍然是见义勇为行为中最值得钦佩和褒扬的一种。
今年8月,两名休假的美国大兵在法国火车上见义勇为,制服了一名已经子弹上膛的恐怖分子,制止了一起即刻就要发生的恐怖袭击。尽管身怀“武艺”,但其中一名美国大兵依然负伤送医,其勇敢行为绝对称得上“不顾个人安危”。而其勇敢行为不仅得到法国国民和舆论的感激,也得到美国总统奥巴马的高度赞扬。而如果没有他们及其他同车旅客的挺身而出,一支备有5只弹夹的AK-47,已经足以制造一起更早的“巴黎血案”。
其实无论如何定义,见义勇为的基本含义中,正义和勇敢始终是最核心的要素。没有这样的基础,代替见义勇为的很可能不是见义智为,而是见义不为。武汉新版《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限定条件,确实可以放宽见义勇为的标准,使见义勇为成为更多普通人可以践行的善举。但这样的改变,绝不意味着对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的否定。只要是出于行为者的自由选择而非道德绑架,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就永远是最值得钦佩和鼓励的壮举。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更高标准的“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不能得到鼓励和褒奖,反而受人嘲讽或动辄被质疑为虚伪、作秀,则被视为更容易实现的“见义智为”也将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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