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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新东行政村村民李某,在当地立了块“贪官碑”。随后,又把此碑装上手推车拉到镇大街上,石碑当天被砸毁。官方表示,李某立碑是因对土地补偿款不满意,是为达到个人目的、别有用心。据报道,除了土地赔偿款纠纷,李某近年来还不断向上级部门反映该村干部李×等人破坏耕地、偷税漏税等一系列问题。
这并不是民间第一次自发自立“贪官碑”,每次的后续反应也都高度相似:不受当地官员待见,被砸毁,甚至立碑者遭到报复。然而,民间很多人并不认为立碑是为达个人目的别有用心,而认为是权益申诉未获得解决下的无奈之举,并对立碑者表示支持。
然而,村民自发自立“贪官碑”,并不一定会受到保护。就村民李某的行为,在当地立“贪官碑”,关键要看“贪官碑”立在什么地方,是否有合法手续;拉到镇大街上,则有可能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贪官碑”该不该被毁,李某该不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都应该由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来保障执法正义。
村民自发自立“贪官碑”还有可能涉及一种侵权,那就是可能涉及到侵犯当地官员的名誉权。是否侵犯当地官员的名誉权,从认定上说,一是要看是否有明确指向,或者造成了路人皆知的明确指向,二是是否给被指向者造成了实质上的伤害;从程序上说,一般应该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告不理,但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即便立碑是“为达到个人目的、别有用心”故意制造的一场新闻秀,即便当地官员遭到“无端”影射而恼火之极,但官方应该是法治的宣传者、模范带头者,不应该与普通村民“一般见识”,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官员清者自清,“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完全可以多点雅量,在当前反腐形势大好之下,将其打造成一个廉政教育的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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