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校园伤害案就应该这么判决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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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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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一女生遭多名女生剥光衣服殴打并拍照上网,一度引起广泛关注。11月4日,江苏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4名施暴女生犯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分别领刑2年半至6年半不等,另一涉案男生犯故意伤害罪获刑6个月。(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今年早些时候,我国媒体曾报道中国留学生在国外犯下“酷刑虐待”重罪的新闻。在这几名留学生看来,他们把同学关起来,抓头发、用烟头烫等行为,就是恶作剧,在国内连开除都不会有。对此,有评论认为,这是因为中美文化差异所致。其实,这根本不是所谓的文化差异,这些学生的行为,按照我国的法律也已触犯刑法,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长期以来对于这类行为都只由学校来进行处理,批评教育之后就了事,导致学校管理的失序。
我们应该意识到,对学生进行法律规则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社会公民的基础性教育。法治校园、社会正常的形态是,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被追究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犯下恶行而逍遥法外,也别指望“严打”、“重判”只是一阵风,躲过风头就没事了。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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