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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环保新力量
魏英杰
//m.auribault.com 2015-11-05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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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多年非法填埋危害极大的制革污泥,嘉兴一企业被北京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嘉兴市中院近日受理该案。报道称,这家企业前身是一家制革厂,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持续往农用地里填埋制革污泥,污染农田土壤数万立方米,至今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一家环保组织对一家与它没有任何直接利益冲突的污染企业提起诉讼,这不叫找茬,而是一种公益行为。新环保法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新环保法在起草过程中,一开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解禁、放开公益诉讼,可谓一波三折,充满博弈和争议。如新环保法二审稿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把多数环保组织排除在外;三审稿虽说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又把许多地方公益组织给排除在外。最终确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只要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即可,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环保新常态下,今后被各种环保组织“盯”上的污染企业会越来越多,类似公益诉讼也会日渐增多。现在还能数数各地加起来有多少例环境公益诉讼,很快就可能让人数不过来了。对此,各地的污染大户要有心理准备,赶紧收手。各地政府部门也应欢迎公益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形成共治共享格局,而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抱着排斥甚至敌视态度。

  眼下,全国各地打响了“生态保卫战”,要打赢这一战,就必须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用环境公益诉讼倒逼地方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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