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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云:劳动节,劳动与休息的“辩证法”
//m.auribault.com2015-04-13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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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节”小长假刚过,“劳动节”小长假来袭。今年五一劳动节恰逢周五,因此将跟着周末连歇三天,不涉及调休。同时按国家规定,五一劳动节期间高速路小客车免费通行。

  今年的劳动节,无论是否称为“小长假”,还是不涉调休,都将是一个“转折点”。因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共分8个部分26条,包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很显然,即将到来的劳动节,肯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新开端。长期以来,劳动节淹没于黄金周或小长假之中,对劳动及劳动节本身的内涵与外延或多或少有所淡化。

  重申节假日的功能——首先是满足公众的休息权,其次才是传承传统节假日的文化内涵,再次才是通过组合成为小长假与黄金周。本末关系,不能倒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休息权是生理上的需求,节假日的文化象征等则是情感层面上的需求。如果休息权得到充分尊重、休息得到满足,必然会上升到情感需求层面。相反,如果连休息的生理需求都不能满足,情感需求便是奢望。尤其是劳动节,更要反思休息休闲权利的“丧失”与“部分丧失”。

  劳动节,劳动与休息的“辩证法”。劳动与休息,看似是“矛盾的”,其实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只有休息,没有劳动,那是好逸恶劳,这只是极少数人的“专利”。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是劳动与休息的多与少问题,也是劳动与休息的平衡与权衡的问题。“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休息是为了劳动的“再出发”;与此同时,劳动创造的财富,也是为了让自己有能力更好地休息、有资本更好地休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对劳动与劳动节的重新认识,进而,在制度的鞭策下走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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