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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不到位,超时加班问题突出。职工休息权陷“民不告、官不究”怪圈。全国政协“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委员视察团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视察时,发现了这些问题。一些职工代表甚至表示,“主动要求加班,希望多挣钱”。还有职工认为,“企业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80小时比较合适”。参与视察的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分析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太低,迫使员工只能靠牺牲休息时间增加收入,纯属无奈的选择。(7月11日《工人日报》)
20余年前《劳动法》就明文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遗憾的是,这个法条规定就如洁白的棉花一样好看却也像棉花一样柔软。不少企业加班的“特殊原因”就是为了利润,加班文化盛行,并从早期改革开放的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形成“北伐”之势。
笔者曾听到一位河南的民营纺织企业经营者讲,学习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管理很有必要。比如过去企业太看重小钱,怕给工人加班费,没有看到一个熟练的工人顶得上两个生手,让熟练的工人每天加班两三个小时,企业实际上获利。说到底,加班文化也就是经济文化,特别是外来务工者,挣钱是第一位的,要得到较高的收入只有去挣加班费了。
乐于以加班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多是低收入劳动群体。对于工资较高的职工,加班费未必有太强的吸引力,他们加班主要是为了工作表现,不得不加班,不然可能会失去饭碗。加班仍是屈服于经济原因。
也正是由于经济原因形成的加班文化,纵然有的企业存在超时加班违法,却有人为多挣钱而愿意加班。有人会对加班背后吐槽,却不会当面举报违法。多种原因让职工休息权沦陷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怪圈。
不能责怪劳动执法“民不告官不究”,劳动法律依然属于民法的大范畴,民法的一个特征就是不告不理。除非劳动侵权行为触犯了刑律,或遇到劳动执法大检查的情况,劳动执法才会主动追究违法者。但劳动执法检查,只是对企业加班文化的批评,没有实名举报执法机构不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对于职工休息权益受损,拿职工年休假来说,据称现在仍有50%应当享有年休假的职工并不能享有,在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期间,没有休年假的职工,很少会向劳动执法部门投诉。有人认为,这是执法不严或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成本太低所致。其实我国法定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维权的权利。但如果为了加班费,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为了保住工作,劳动者放弃休息,人们就不得不面对一个“民不告官不究”的执法现实。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仅是劳动执法部门的事情,也包括劳动者自身和工会的责任。如果通过集体协商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高到合理的水平,就会有效地减少低收入者渴望加班费的冲动;如果劳动者有更强的力量支持,有工会代言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减少职工怕失去工作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职工休息权益的落实。当然,劳动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是最直接维护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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