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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研近三年劳动纠纷案件的特点,发现劳动争议诉讼增多有三个原因。一是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多,导致法院劳动争议诉讼增多;二是人事争议案件量增多,主要是事业单位职工讨要加班工资、未休年假3倍工资;三是群体性劳动纠纷增多,主要集中在文化水平不高的劳动群体,同一争议案由劳动者分批诉讼。(5月3日《劳动午报》)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纠纷,我国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制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层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果不给力,不能及时制止劳资纠纷,使之日积月累形成难以调解的矛盾,劳动争议处理就走向仲裁。然而,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增多,致使劳动纠纷案件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仲裁首先遵守的是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矩,如果行政法规同法律规定有偏差,仲裁也会在执法中出现偏差。就如法律没有规定以年龄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行政法规明确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就会把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拒之门外,劳动者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报道,政府相关部门正着手修改有关规定,消除行政法规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相悖之处。
人事争议案的增多,则是因为用工形式复杂化。1994年《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显示,《劳动法》的劳动者范畴,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但它又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属于本法范围内的劳动者,因此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就没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可是,医院或学校等名义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却存在争议。完全脱离财政拨款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或已进行改制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索要加班费会得到法律支持;没有完全脱离财政拨款或没有改制的事业单位,单位的态度就可能成为决定因素,仲裁或法院会出现同一案由却有不同的判例。
对于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增多,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单位用工不规范,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却又在逐渐增强,就出现了勇者“试探性”维权、后续者相继跟进的现象。又因为用人单位长期不规范用工的“尾大不掉”,造成维权职工越来越多,若是依法惩处会让企业垮掉,这让执法者陷入两难境地。
劳动争议诉讼增多,说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相信法律能主持公道。但这一现象值得注意,说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亟待加强,劳动仲裁办案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法规制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用工规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从源头和谐劳动关系问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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