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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重视工资集体协商
金备
//m.auribault.com 2016-02-25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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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快将进入阳春三月,对于劳动者来说,三月不仅有女职工享有的三八妇女节,还在于大部分地区的工会把三月定为“要约行动月”,将拉开集体协商活动的大幕。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集体协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协商等内容,按协商达成的协议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多年来,在政府主导下、工会大力推进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使职工和企业获得双赢。但这两年,每年一次的要约行动让有些劳动者包括基层工会干部有些麻木了,感到集体协商最终还是企业老板拍板决定结果。集体协商固然需要提高协议质量,可达成共识并不是一家说了算,最后形成的集体合同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生效后,对劳动者权益拓展和保护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因此,劳动者不能对集体协商麻木。

  2月24日,《劳动午报》报道了一则案例:2013年,赵先生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其间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以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年底,赵先生在业务上与领导高某发生争执,公司拒绝给赵先生第13个月的工资奖励,双方对簿公堂。销售公司称,赵先生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第13个月工资的约定,因此不同意支付。但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判令某销售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法院判令的依据,是20余年前实施的《劳动法》中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能够拓展劳动者的权益。然而,集体合同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为集体合同不会完全有劳动合同要求的必备条款。有的用人单位还把集体合同当做与劳动者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讨要赔偿,用人单位只有依法赔付。

  笔者发现,这两年有些职工不像前几年那么关注工资集体协商了。有职工对笔者说,企业老板本来就打算提高5%的工资,可集体协商后,企业为给履约留余地,签订的协议上只同意提高职工劳动报酬3%,而实际还是按5%的增幅发工资。因此,有些人认为搞不搞集体协商无所谓。但这些人忽视了一点,集体合同是白纸黑字的契约,有据可查,而不是空口无凭。这也说明职工需要更多地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尽可能地把拓展的权益固定在集体合同中。

  在集体协商中,用人单位也会提条件,毕竟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提高劳动效率是分不开的。所以,高质量的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有质量的集体合同,能促进企业与职工相互发展,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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