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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多部门联合开展主要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清欠集中行动,进行有10余年了,遏制欠薪“重灾区”拖欠工资事件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依然不能杜绝欠薪现象。原因就是治理欠薪的集中行动,虽然声势大,却仍是在“治标”的范畴。如“恶意欠薪”入刑,采取了史上最严厉的打击欠薪行为方式,但所有惩治欠薪举措都是在欠薪行为发生后,依然在“治标”的范围内。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人们看到对欠薪标本兼治的举措出台,《意见》十六项规定举措,计划五年内基本消除对农民工的欠薪行为,被视为是农民工的福音。
十六项规定都很重要,在笔者看来,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是欠薪治本最重要的根基。规定劳动报酬要按月发给农民工,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规定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和用工规范制度,从根本上打破某些领域的欠薪乱象,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及时落实。
比如欠薪重灾区建筑行业,最早形成对农民工欠薪的主要原因,就是工资支付责任不明确、用工方式不规范所致。早年,豫南有家建筑公司,就算再困难也不敢拖欠工人的工资,因为都是企业职工,工人若拿不到工资没钱吃饭,领导也没好日子过。后来企业改革,大部分职工分流到社会,企业只是利用“资质”跑项目,承包工程后分包出去,实现了“空手套白狼”,企业“不养闲人”由此“蒸蒸日上”。但“空手套狼”的层次太多,苦了由最低端的农民工组成的包工队。各分包环节会层层盘剥,一旦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最低端的农民工就拿不到工钱了。
用工不规范,成为农民工挥之不去的阴影。因为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被视为没有用人单位的雇工。如果发生工资拖欠,农民工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会依照规定予以拒绝,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雇主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监察的范围。如三门峡陕县一位到陕西某砖厂打工的农民工,干了16天做了85万块砖,按约定应得到1700元,但老板只结算1040元,再扣除伙食费和电机损坏费650元,只给农民工34元。农民工向劳动监察举报,劳动监察调查后称,农民和砖厂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监察无能为力。所以,《意见》规定“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解决了农民工和企业发生工资争议,劳动监察能够管辖,劳动仲裁也可以立案处理的问题。
《意见》还有一个亮点。由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采取劳务“大清包”方式,为防范劳务承包单位把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相混淆,规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几十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灾区领域,用工恶习的形成,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并非朝夕之间就能改过。但《意见》的十六项规定,如同十六把快刀,劈向欠薪“乱麻”。“标本”兼治举措只要到位,就能割除欠薪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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