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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工会工作在巩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四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
本报评论员
//m.auribault.com 2016-01-07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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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很重要一部分内容就是对近几年来工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的确认,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

  这些成功的实践经验都是全市各级工会顺应形势的变化,在工会组织体系完善、服务职工体系建设和推进职工维权措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创新而取得的。将这些实践经验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在为全市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和工会组织依法履职提供切实保障的同时,更为我们工会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几年来,首都工会在市委和全总的领导下,坚持“调整适应、改革创新、深化发展”的工作方针,落实“维权要到位、服务要做实、发展要全面”的工作要求,推进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创新和转变,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实践经验。

  比如,工作思路的创新。在市委两次工会工作会议以及两次出台的关于工会工作的“意见”的指导下,市总工会坚持继承、创新和发展,先后制定出“1+6”、“1+9”和“1+15”文件体系,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工会工作顶层设计。

  比如,体制机制的创新。根据首都实际,市总工会建立了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完善了地方和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联系沟通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职工发展规划”。体制机制的变化,使首都工会工作由系统内自我循环向系统外开放运行转变,由内部独自运作向整合多方资源协同运作转变,由单一职能向维权、服务、发展相结合的综合职能转变,实现了“开门办会”、“开放式”、“社会化”。

  比如,工作方法的创新,全市各级工会在服务职工的过程中建立了“全覆盖普惠制、信息化实名制、社会化项目制”的服务模式,形成了一系列在职工中有影响的服务品牌。

  但是,在这次新的《实施办法》修订之前,这些工作经验很多还局限于文件、工作方案的层面,在实际推动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于法无据”的尴尬。比如,农民工入会问题。旧的《实施办法》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新的《实施办法》修改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其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还有建会工作、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商等等,许多工会在新形势下实践的经验在新修订《实施办法》中得到固化,使工会组织今后开展工作更加“理直气壮”。

  回过头看,工会改革发展的很多成功经验都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从实践中创新、摸索出来的,然后再上升到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层面。这是一条重要经验,必须继续坚持。

  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各级工会一方面要倍加珍惜这些已取得的成果,把它当做我们的宝贵财富,在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好、巩固好;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新形势下工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努力探索创造更多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动工会工作在巩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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