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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十六大是中国工运发展长河中的一个节点,既是对5年来工会工作的总结,又要确立工会今后5年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很多职工讲,刘云山代表党中央向工会十六大的祝词让人振奋,其中有段话让人关注,党中央要求工会“在维护职工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权益上,必须旗帜鲜明、主动作为”。
党中央对工会的期望和要求,无疑给了工会干部巨大的工作动力,但又是压力。因为工会为职工服务和维护职工权益的成效,评价人是劳动者,评价不容有“水分”。正如一位工会干部所言,工会十六大之后,工会为职工服务和维护职工权益工作需要更加主动,也要更加具体,因此就更需要工作创新。
别的不说,仅工会维护职工法定的刚性休息休假权益,对工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都是个难题。据一些新闻媒体调查称,有七成职工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媒体的抽样调查未必可靠,但至少有一定的参考性。笔者曾在一家企业听到职工讲,他们是国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基本上都有保障,就是没有年休假。这颇让人吃惊,难道国有企业还会不遵守国家的法令?这个职工笑了,说国家的年休假法令,如果不形成企业规定的制度,等于是“画饼充饥”。他们企业的领导从不反对年休假,可企业又从没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年休假,所以也没人敢去休年假了。虽然企业工会主席曾提示企业行政制定带薪年假制度,但领导却大讲工会要动员职工为企业建功立业的大道理。
国有个别大企业尚且如此,民营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更难有保障。曾有职工讲,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太多样化了,有计件工资或绩效工资,还有底薪加业绩提成,就算企业不反对职工带薪休假也没人去休假,因为休假就意味着收入大幅度降低。虽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为“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可很多民营企业,并不执行此规定,依然是职工休假当月的职工收入折算日工资,名曰遵循企业制度规定和按劳分配的原则。
民营小企业更缺少已实行6年带薪休假制度的概念。有个乡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本来乡镇工会打算把带薪年休假也列入集体协商的一项内容,但实际情况是,不仅小老板们就没有年休假的意识,而且带薪年休假连国有企业都不见得全做到,更别说民营中小企业了。区域性集体协商协议书好签,但多数企业不履约,工会怎么办?于是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只笼统地约定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
基层工会干部感慨,工会越来越强调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了,但维护和发展职工的权益,工会只对职工有影响还不够,还要对企业主有足够的影响力,才有利于保障和发展职工的权益。工会对企业主的影响力,该怎么形成?实践证明,一是通过民主政治教育形成民主管理制度,二是通过职工主动的集体协商制度,让企业主重视职工的诉求和解决职工的诉求。
党中央对工会提出的要求,也是给工会出的5年考题。工会要在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大考中合格,就需要深化和发展对企业领导的民主政治教育制度,深化和发展主动维护职工权益的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