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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化解矛盾纳入法治轨道
//m.auribault.com2014-01-14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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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昌 魏 佳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简单地说,就是要求将化解矛盾纳入法治轨道,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即用法治理念指导化解矛盾、以法律为依据化解矛盾和用法律措施化解矛盾。将化解矛盾纳入法治轨道,应把握以下三方面。

  学习研读法律条文,掌握法律措施或手段的适用方法和艺术。当社会矛盾出现时,特别是存在处于危机状态或重大的社会矛盾时,就民众而言,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会受到挑战和质疑;就公权力机关而言,存在为追求一时的刚性稳定,迷信与固守政府的行政强权和话语霸权,不能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措施或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为以后产生的更大矛盾埋下隐患。因此,公权力的执掌者应加强学习,认真研读法律条文,领会其背后的立法宗旨及其法律精神,真正从心中尊崇宪法和法律;掌握各种法律措施和手段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步骤和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不断提高遇到矛盾找法、解决矛盾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与水平。

  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养成依法化解矛盾习惯。就公权力的执掌者而言,要养成依法化解矛盾的习惯。要善于查找和运用认识、解决相应矛盾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缺乏相应的法律原则,就应寻求研判和解决相应矛盾的法律精神或理念,进一步判断、检验这些法律法规法律原则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最后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化解矛盾的依据。就私权利的享有者而言,要让法治思维成为其看待与分析矛盾化解问题的惯性思维方式。一方面各级公权力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将社会中的矛盾解决引导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中来,并通过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之良效,提升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法治的期待;另一方面,各级公权力机关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引导,认真抓好全民普法工作,着重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权利的节制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使化解矛盾有法律依据。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只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这就要求我们立法须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配置与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重点解决法律法规与宪法不统一的、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统一的矛盾,确保“法治”的“法”是形式较为完备、内容契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良法”。

  (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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