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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政出多门、程序不规范、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规定统一的救助启动程序和筛选条件,扩大救助程序启动范围。职能部门应设身处地为受救助人着想,主动作为,积极有效化解受救助人的困难。
据新华社12月7日报道,河北任丘市70多岁的退休职工欧某,老伴儿被农用三轮车撞伤瘫痪在床。法院判决其胜诉,但被执行人家境贫寒没有赔偿能力,法院为其申请到了5万元司法救助款,解了老两口的燃眉之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仅2014年就救助8万多名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受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一些受害人无奈走上信访道路。但这位退休职工无疑是幸运的,幸运来自一项新制度的确立。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该制度推行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得到救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救助生活困难受害人家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处于困境的受害人没有享受到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主要救助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四类人。现实中,一些人或是由于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或是不知道如何申领救助金,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人未能提出申请;由于职能部门获取救助对象线索不通畅,容易漏掉一些需要救助的人;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一些人未能得到救助,或是出现异地救助难,导致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为民制度体系中的一环,是多方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制度安排。要让好制度发挥出好作用,让更多人感受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温暖,需要有关部门主动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让不符合条件而得不到救助的申请人不因误解而产生抵触情绪,让得到救助的人明白司法救助是国家福利,不是赔偿被害人、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只能解燃眉之急,国家救助不能代替侵权人赔偿。
同时,需要化解政出多门、程序不规范、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人都能得到救助;需要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目前一些地方需要受救助人开具低保等证明,客观上导致一些人因为不能及时开具证明而无法得到救助;需要规定统一的救助启动程序和筛选条件,扩大救助程序启动范围,以利于职能部门主动筛选救助对象,利于符合条件的人能够申请救助。
职能部门应设身处地为受救助人着想,主动作为,积极有效化解受救助人的困难,让更多人感受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温暖,让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发挥“雪中送炭”的温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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