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林琳-正文
理清部门间权责,化解“证明的烦恼”
林琳
//m.auribault.com2015-08-2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杜绝各种奇葩证明,需要部门间切实厘清权责,该撒手的撒手、该承担的承担,多一些服务,少一些刁难,多一些体贴和人性化,少一些教条和“官府气”,让办事人少花冤枉钱,少跑冤枉路,少受冤枉气。

  8月22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偿还能力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人员失踪证明等。对这些证明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理由,该微博也一一给出了解释。

  经过了一段时间以来的热烈讨论,“我妈是我妈”之类的奇葩证明受到了颇多质疑。公安机关因其与不少证明之间扯不断的联系而身处舆论漩涡。此番公布“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既有厘清责任的意义,又有回应质疑的目的。

  仔细分析这18项证明,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证明依然要开,但不归公安机关开。比如,健在、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表示“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婚姻状况证明,公安机关称“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人员失踪证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第二类是不对“私”只对“公”的证明。比如,有的单位招工,要求应聘者出具“现实表现证明”,公安机关称,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受理。第三类是根本无需开具的证明。比如,身份证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所以无需开具丢失证明。这三类证明中,第一类有十几项之多。

  应该说,公安机关发布这样的信息,对公众而言,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至少可以少走一些弯路,知道有些证明应该去找“对口”单位,不必到公安机关白跑一趟。只是面对这样一份清单,公众心中仍有种种担忧和疑惑——这些证明,如果公安机关不给出具,相关的民政、卫生防疫等部门会欣然痛快地接手或者说承担吗?不会继续“踢皮球”吗?不少证明最终指向了公证机关,而公证大都不是“免费的午餐”,如此岂非还要花钱买罪受?如果一面是公安机关说“不该由其证明”即不会再出具相关证明,一面却是相关单位、部门一定要某个证明,公众又当如何是好?

  关于证明,公众的期待是什么?相关部门努力的方向又是什么?

  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要减少或杜绝这些“奇葩证明”,最重要的一条是应该认真考量,这些证明究竟有没有开的必要、有没有反复证明的必要,即从源头上对过多过滥的证明“截流”。比如,有出国探望子女的父母被要求出具亲子关系证明。证明一次或许还说得过去,但每去一次都要重新证明一次是何用意?有些数据、资料就静静地躺在相关部门的系统里,单位、部门之间稍加协作、沟通,就能实现共享,何必非要让百姓来回跑?

  其次,开具证明应本着便民原则。相比一份“不归我管”清单,如果有关部门能列出一份“归我管”、“由我办”的证明清单,百姓办事会更方便、更有效率。前段时间,有媒体爆出,不堪家暴的孕妇与丈夫离婚,办准生证时被告知要出具结婚证,由于“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建议先复婚再办准生证。这固然说明相关规定存在“打架”、衔接不及时的情况,但也显示出个别部门在出具证明问题上的僵化,只顾自己“万无一失”,把所有尴尬、不便、难题交给百姓去承受和解决。

  为了杜绝造假、欺诈、转移财产等风险和后续纷争,各种证明应运而生。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有些证明已然有些变味儿,成了相关部门敛财、揽权的路径,以及懒政、卸责的工具。于是老百姓的证明“义务”越来越多。

  杜绝各种奇葩证明,需要部门间切实厘清权责,该撒手的撒手、该承担的承担,多一些服务,少一些刁难,多一些体贴和人性化,少一些教条和“官府气”,让办事人少花冤枉钱,少跑冤枉路,少受冤枉气。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