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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谣言,法律不该“留白”
午光言
//m.auribault.com 2016-11-02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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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于谣言文章,65.6%的受访者觉得周围年轻人中招的情况多;57.9%的受访者指出有图片和照片的谣言文章最不容易辨认;科学研究(62.8%)、权威媒体(62.2%)、著名教授(52.4%)是谣言最常用的旗号(11月1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网络上尤其是自媒体上广泛传播的海量信息,如何辨别其真假成了不少人网上阅读的难题。尤其是那些打着“科学研究”“权威媒体”“著名教授”等旗号的养生类、食品安全类文章被“热传”,鲜有人为此遭受处罚,如此现状,实实在在地击中了法律的软肋。

  拉大旗作虎皮,打着专家等旗号迷惑他人、增添其谣言的可信度,这是一些谣言的共性。如曾经广为流传的“顶着花儿的黄瓜用了避孕药”“一家三口吃剩菜致癌”等等,尽管有辟谣平台证实其为谣言,但谣言早在辟谣之前就已经让人无所适从,最后带来的结局是宁可信其有,也不敢拿自己的健康来做实验。

  此类谣言给公众生活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隐性的,也没有固定的受害者,从而给造谣者留下了在法律惩处谣言的夹缝中“求生存”的机会。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打击谣言的法律在不断建立健全,可如何惩治那些打着科学旗号的生活类谣言,法律还是留有一定的空白。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谣入刑的条件,要么是有具体的受害对象构成侮辱、诽谤罪,要么是以营利为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打着科学旗号的谣言,并未针对具体的受害对象,即使有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很难打击这类造谣者。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但只有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此罪,“吃剩菜致癌”类谣言亦无法按此罪被查处。

  从刑法角度难以找到打击打着科学旗号的生活类谣言,那治安处罚是否可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这条规定看似能够制裁那些造谣者,可在当前警力不足,打击谣言取证难、认定难的当下,公安机关主动出击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即使被查处,拘留5日、罚款500元无异于罚酒三杯,难以有效震慑造谣者。

  谣言大行其道本身是对法律的挑战。网络空间的真伪,需要科学来澄清;但网络空间的秩序,必须要依靠法律来维护。如何建立打击那些打着科学旗号的生活类谣言?首先,要建立查处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谣言认定机构,依靠专业人员辨别,查实为谣言后,公开辟谣,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其次,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扩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外延,把此类谣言也一并纳入此罪的范畴予以惩处,使造谣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用法律来终结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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