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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此前,在8月26日,中纪委曾通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在该省多场选举中,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等违法行为,因此将其“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
从郑玉焯案等人被查处到全国人大召开常委会确定45名代表当选无效,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此次辽宁贿选风波是继2014年四川衡阳贿选风波之后,在我国地方选举中暴露出来的又一起大规模、系统性贿选,而且波及层次之高,牵涉面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警示,值得认真检讨和分析,绝不容拉票贿选侵蚀党和国家肌体。
一、贿选严重侵蚀党和国家的肌体
贿选通常具有隐蔽性,危害性不像吃拿卡要或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让人有切身的、直观的体会,因此常常被人忽视。但从党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角度来看,其却像是大坝之上的蝼蚁,侵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因此不能轻易处之,更不能姑息纵容。
首先,贿选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我们党之所以是先锋队,之所以在群众中和社会上有坚强的领导力和号召力,核心在于全体党员能顶住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带领人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然而,我们能期待那些通过资本和权力黑手上位的官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旨、路线、方针和政策吗?能期待他们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吗? 毫无疑问,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些人看来,只有金钱和权力才是最重要的。今天为了上位可以进行贿选,那么贿选成功后,为了金钱和权力,他们同样可以拉山头、搞帮派、搞团团伙伙,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其次,贿选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严重危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早在1979年我国就以制定《选举法》的方式将选举制度予以法律化了。作为国家之栋梁,全民之表率,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该法以及相关法律,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然而,这些大搞贿选的官员和代表却只是把法律挂在嘴上,甚至将其当作一纸空文。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这样的行为不予制止和严惩,那么又如何要求民众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呢?民主法治国的建设又从何谈起呢?因此,依法治国首先也必须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抓起。
最后,贿选还败坏了政治风气,腐蚀了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心。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光荣使命,因此通常都是由在全国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社会精英来担任。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通常来说往往都是的正面形象。然而此次辽宁贿选风波无疑是对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的严重损害。长此以往,清明康健的社会风气和政治风气必然变得浑浊,甚至会让人产生世风日下的错觉。也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中央这次不仅严惩了直接参与贿选的相关人员,而且还严厉追究了原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的政治责任,因为王珉“身为省委书记没有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换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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