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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此话从另一角度理解,则是无恒产者无恒心。如何让无产者决心创造财富,让有产者放心拥有财产,让社会对产权保护制度抱以恒心,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有产者越来越多,在社会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重,但地方一些行政机关权力过大,以不作为、乱作为直接或间接侵害他人合法财产,重公有、轻私有,国有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导致有产者的合法财产被非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显得更为迫切。
我国物权法早就为保护产权提供了法律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也分别对产权制度的发展作出重要安排。这次《意见》的通过更是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究竟如何运行,才能保证《意见》对产权保护的作用充分发挥呢?
党委是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主导。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当把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而不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还需坚持问题导向,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坚持全面保护各类产权的宗旨,针对各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和协调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展开工作。
人大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在完善平等保护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责任重大。要在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下,多研究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确保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政府工作是否能够到位,是保护产权制度贯彻落实的关键。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依法办事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方面仍然需要补课,甚至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公然违法,于法外巧立名目,“煞费苦心”设置若干收费项目,使市场主体产权受到侵害。对此必须严格查处,严禁法外设权,以确保平等保护产权制度落实到位。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平等保护产权制度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在审理产权相关案件中,必须统一裁判尺度,准确适用法律,妥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只有建立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形成产权保护的合力,才能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持经济发展具有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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