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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被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日前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自2014年儿子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曾9次向新乡市辖下的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元到几百元,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在“掏鸟案”被媒体报道之后,数笔“贿款”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见5月11日《法制晚报》)
“掏鸟案”当事人并不是人们想象中掏几个鸟窝捉几只小鸟玩玩,而是明知故犯地猎捕和售卖珍贵野生动物。掏鸟大学生不仅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网上兜售时还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再审申诉被新乡中院驳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不过出乎预料之外的是,“掏鸟案”竟然牵出了行贿案——眼见行贿没有达成效果,两位大学生父亲冒着被追究刑责的风险,自首了对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多次行贿的事实。在这背后,可以看做是一种朴素的民众想法:你们拿了我的钱却不给我办事,我就要搞你们。
司法腐败是直接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腐败。人们禁不住要想,假若这两位父亲不是动作稍迟,而是在案件判决之前就已经行贿,会不会就没有后来引发热议的“掏鸟案”?人们还要想,虽然案件判决后辉县市公检法机关或许不再能够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可假若不是“掏鸟案”突然成了公共事件,是不是依然还有可操作的空间?要不然,如果他们明知什么也办不到,怎么敢收钱?
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接受“掏鸟案”两位被告父亲的行贿,时间是在2014年。彼时“八项规定”正在凸显威力,“反四风”正在如火如荼。可即便如此,一些司法人员仍旧受贿不误,这种“苍蝇式腐败”的惯性是对法治的戕害。在“掏鸟案”成了热门新闻,依然有办案人员拿着贿款不退,只能说明,受贿已经成了他们的“工作习惯”甚至“生活方式”。
再来看那两位父亲,显然也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相反,他们都把司法看成了交易,把法律看成了游戏。如果大家都抱有这样的认识,那么法治社会就会距离我们十分遥远;如果大家一边痛恨腐败一边又积极行贿,那么清廉社会也不会向我们自动走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是公民的基本素质,总是企图通过行贿方式解决问题,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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