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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民告官”集中管辖能走远吗?
吴学安
//m.auribault.com 2015-11-14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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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采行集中管辖、行政法院还是维持现状的司法管辖模式,都必须以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行政机关为前提,惟此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新会区人社局及区政府行政案件,敲响法槌的是江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龚展泽。行政庭法官异地开庭,对江海区法院来说已成为新常态。据法制日报报道,从2014年12月开始,江门市6个区中除江海区外的5个区的“民告官”一审案件,改由江海区法院集中管辖,而江海区的一审“民告官”案件提级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由于行政管辖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是沿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管辖上的弊端日益显现。目前法院系统和行政区划相对应而设置,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尤为突出,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色彩严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仍然有限,公众对行政审判公正性评价不高。

  所谓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改革日渐式微背景下的新一轮尝试。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后,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创造了更加宽松的审判环境。

  但是,行政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域在有限范围内的相对分离,不仅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撑,且难以完全排除行政干预。一方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有待完善。目前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的依据,仅有最高院的通知和各地的实施方案,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在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很难给予有说服力的解释;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审理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绝大多数还是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在当前司法体制下,行政干预难以杜绝;集中管辖制度改革还仅限于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市辖区的政府机关领导任职交流频繁,异地审理案件的行政干预难以完全排除。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干扰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大多是以个体隐蔽方式出现,而对行政案件更多地是以部门组织形式公然进行干预。

  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试行实践,在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提高行政审判公信力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这一创新没有突破现行司法体制,且对行政诉讼审级结构形成冲击,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依旧难以摆脱不了了之的宿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作为一种新生制度,应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并在立法层面将其确立为新的管辖制度。一方面,无论采行集中管辖、行政法院还是维持现状的司法管辖模式,都必须以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行政机关为前提,惟此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另一方面,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实现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域在更大范围的相对分离,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行政干预问题,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职能。(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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