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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死刑执行“犹豫制度”,可以试一试
杨涛
//m.auribault.com2015-02-12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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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张绍彦研究员提出,为确保在死刑判决后到死刑执行前期间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尝试建立死刑执行“犹豫期”或“执行犹豫”(制度)。

  我国刑法中,已经有“死缓”制度,那么,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是不是多此一举呢?在我看来,死刑“执行犹豫”制度,这个真的可以有,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也有利于留下活口利于其他案件的查清,也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死缓,虽然不是一项单独的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制度,但实际上,死缓在对犯罪分子宣判时就已经确定,只要在二年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就不会再执行死刑。但是,学者建议的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是在宣判时就宣布为死刑,但在五年内不执行,如果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再执行死刑,这跟死缓制度中二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就不执行死刑截然不同。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也是最残酷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任何东西都无法弥补,因此,虽然基于国情保留死刑有必要,但对执行死刑的谨慎无论如何强调都有必要。在呼格案中,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仅短短的62天,人们已经深刻地感受到审判的草率和冤案给公民和家庭、社会带来的重创。因此,如果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死刑犯在宣判后五年内不执行,在这期间,或许有真凶出现,或许有“死者”复活,这能最大程度地防范冤假错案。

  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给一些后续的案件留下活口,有利于查清关联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诸如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中,仓促地对他执行死刑,让公众产生了诸多疑问。在现实中,有相当的死刑案件,其幕后都有关联案件,牵涉到贪腐犯罪等,如果对死刑犯过早执行,那么对于后续的案件就是死无对证,不利于查清以后的案件,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难免给公众以“官官相护”的印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能起到缓解社会舆论压力的作用,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有些案件,在当时的舆论和群情激愤的情形下,罪犯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时过境迁,公众又觉得并非是非杀不可,甚至是对执行死刑感到遗憾。药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当然,实行死刑“执行犹豫”制度只是学者建议,到底是否要实行以及如何来实行,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但对这个建议,立法机关应当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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