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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用大要案标准衡量每个司法判决
//m.auribault.com2014-09-16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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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大案要案,在社会的关注目光下,每位经手人都会小心翼翼地办理,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权益、认真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

  提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邱波,一些法律圈外的人并不知晓,但提起邱波经手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或许很多人都曾瞩目: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石柏魁故宫盗窃案、“蒙京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号称“保险业第一案”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原董事长挪用资金案……

  面对大案要案,在社会的关注目光下,每位经手人都会小心翼翼地办理,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权益、认真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但考验一位法官是否称职,是否对法律、个人权益抱有足够敬畏,往往从其对待普通案件、普通当事人上更能反映这位法官的真品质。对邱波来说,虽然大案要案办了不少,但重要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要摸索出大案要案的经验,更要把这种经验和办案标准、对待大案要案的谨慎态度、对公平正义坚定追求运用在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

  法官是法律的护卫者,是规则的维护者,断案也要在司法规则下处理案件。但正如法律是人们行事的最低准则一样,刑事诉讼法也只是法官断案的法定标准,依法审判是底线,想要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好地追求公平正义,法官也要像熟练运用自由心证一样用好自己内心一套断案高标准,而在邱波心里,这样的断案标准正是让“大要案”标准成为每个司法判决的准则。

  在邱波的“大要案”标准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工作指导精神,而追求细节、对案件细微处的把握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好护卫。一起涉案23人的敲诈勒索案,他没有简单根据主从犯定罪量刑,而是花了一个月时间,认真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和会计证言及工资单等证据中查找核对每位被告人的犯罪时间和涉案金额,保证每名被告人得到准确的量刑。法槌一声响,影响的是一个或众多被告人的命运,没有对细节的详查往往会纵容几多冤狱。

  对普通人来说,做人可以粗犷,不拘小节,而对于法官来说,做事却要很细致。系列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犯罪时间长短不一、涉案金额差异大,若把作案时间都从第一起算,那必将造成错误量刑。我们常说细节之中藏着魔鬼,放到司法审判中,细节之中往往隐藏着公平正义的重要情节。只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只有每一起案件都秉持“大要案”标准,坚持对细节的不断追寻,才能够让公平正义成为司法判决的代名词。

  在邱波的“大要案”标准里,还有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职业准则——判决说理不回避。判决书中,论理部分很长、回应当事人意见是邱波判案的特点。可以说,司法审判是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判,而裁判的过程亦是论理的过程。在司法判决领域,写就一手好判词可谓是好法官的硬本事,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让判决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当事人的检验和法律界的检验,才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最好维护。

  在现实中,普通刑事案件中少了社会关注,也不会有人细查案件判决书的说理,只要查明事实、法律适用正确,也不会有很大争议;但说理不透彻就得出判决结论,某种层面上还是不能让当事人完全信服。对法官来说,说理不仅要在心里,更要体现在司法文书上,而说理透彻、论理清晰才能明明白白告诉刑事被告人罪在何处,才能真正获得当事人的认可、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效用。可以说,只有对群众、对司法工作付出真心,人民群众和法律界才真正认可你。从业以来,邱波审理案件涉及数万名当事人,却无一人投诉,无数的锦旗和服判息诉就是对他工作职业准则的最好回报。

  对普通人来说,面对人生大事是一个精神、一种态度,面对生活中的小事是另一种精神、另一种态度,这是很常见的事。但这可不能是法官的职业精神,对法官来说,只有让“大要案”标准成为每个司法判决的准则、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才能无愧于司法职业、无愧于自己的内心、无愧于法律正义,也才能让每名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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