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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5月10日《京华时报》)
“浙江一男童遭多名少年暴打”、“四川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105中学女生被轮流掌掴”……一幕幕青春残酷物语,如果仅仅视为“熊孩子的恶作剧”,恐怕对受害者而言,就是永难醒来的梦魇。校园霸凌非近年才有,却借着病毒式传播手段,将未成年人之恶,淋漓尽致展现在公众眼前。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通过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就有43起,发生地包括北京、上海、广西、云南、辽宁、海南等。
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校园安全”,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也公开表态“很痛心”。及至眼下出台“通知”,皆说明顶层设计已开始在整治校园霸凌问题上持续发力。不过,“通知”虽然初衷良好,但毕竟手段有限。校园欺凌救助电话也好,心理健康咨询疏导也罢,若对于恶性校园霸凌现象来说,虽聊胜于无,却终究也只是“一碗鸡汤”。在诸多霸凌事件中,施暴者之恶与被害者之伤,已经远远超越于“校园”层面。
这当然不是说“专项整治”不重要,而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行为如果仍将之界定于“校园事件”的范畴,恐怕很难有个稳妥的出口。一方面,时下的“校园暴力”,已经超出了学校、教师能处置的能力范围。类似“安徽亳州蒙城一中学学生打老师”事件并不鲜见,弱势的教育者,如何承载起正义的刚性力量?另一方面,校园霸凌现象的背后,甚至盘根错节着灰黑势力,毫无执法权的校方,打不得骂不得,而肇事者都能靠春风化雨的谆谆教导来感化?
一个共识越发清晰:荷尔蒙不是犯罪的理由,青春期也不是暴虐的藉口。
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则,校方要承担纾解校园霸凌的责任,但这个责任是“有限责任”。面对违法犯罪时,这个责任甚至是“相当有限责任”。二则,法律当兜底的事情,不能交给道德或心理教育去“和稀泥”。校园内法纪不彰,受害者的还是守法的学生。不得不提的,是不久前,备受关注的“中国留学生施虐同学案”尘埃落定:根据美国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的宣判,三名肇事少年分别被判6年、10年和13年的监禁。有法律专家分析称,这三名中国学生要服完全部刑期85%方能出狱。相较而言,同样的作孽,同样的恶果,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之恶,是否失之于宽、纵之于柔?
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当也该有《反校园暴力法》。唯有“依法治暴”够硬气,“以德制暴”的努力才不至于显得骄矜无力。既然校园霸凌治理已被纳入议事日程,那就别让学校单打独斗,法律体系的构建、执法能力的养成,是纾解校园霸凌乱象的底线,亦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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