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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今日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养”,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出务工父母,必须要依法追究其责任。(2月20日人民网)
留守儿童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当然是一件好事。对监护失责的父母们依法追责,也有利于增加为人父母者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更是一件好事。但是,追责的前提是必须确定“只生不养”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否则,如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迫不得已之举,追责便有些不近情理了。因为,至少在目前阶段,故意“只生不养”者还是极少数的个案,或者说,没有证据表明,那些我们看到的“只生不养”现象绝大多数是出于为人父母者的故意。
如果在当地找到相应收入的工作,有多少父母愿意抛下未成年的儿女背井离乡去打工?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无论在哪个地方务工,也无论其务工时间长短,其未成年子女都能依照《义务教育法》中的规定在当地享受义务教育,而且当地不给其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有多少外来务工人员不愿意把子女带在身边?
如果在不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设置任何限制之外,当地教育机构还能这些孩子们提供住宿等条件,使没有相应住宿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没有了后顾之忧,相当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能够得以跟随在父母身边——要知道,仅仅是住宿一项即可为外来务工人员照顾子女解除很大的麻烦,因为,一则打工者自己的住宿条件本就简陋,更无法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环境,二则孩子上下学的接送时间往往会与工作时间发生冲突,住在学校则可解决这一麻烦。
现在的问题在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均导致了外出务工现象,而很多城市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上,虽然条件已经不再像之前那么苛刻,但暂住证(居住证)、户口本、接种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总还是会挡住一些孩子的上学之路。而且,由于孩子的上下学时间与工作时间之间的冲突,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小学阶段通常不提供寄宿,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无力将孩子带在身边。
所以,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不是外出务工的父母们“只生不养”,而是客观条件使得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也想留在子女身边,但缺少了打工收入,整个家庭很可能会限入贫困之中,连自己都养活不了,更遑论子女了;他们也想一人外出务工一人在家陪伴子女,但那样的分离同样残忍,且少了一份打工收入;他们也想多回家看看孩子,但遥远的路途、烦恼的工作不允许他们这么做……
缺乏监护责任意识的父母当然应该被依法追责,“只生不养”对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的当然更应追责,可是,这一切都应该在为这些孩子跟随父母生活、学习提供了完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所提出,要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之道。与追责“只生不养”相比,这一服务体系的建立才是真正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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