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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已突破言论自由底线
孙进
//m.auribault.com 2016-04-18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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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电视二台讽刺节目主持人彼默曼以一首“低俗诗”公开侮辱土耳其总统的事件在德国闹得沸沸扬扬,引发的冲突不断升级,已经演化成一个将两国政府最高领导人牵涉进来、同时令德国联邦政府和公共舆论陷入分歧的大事。

  目前,土耳其总统已以个人身份向德国法院提出了控告,同时以国家首脑的身份要求德国追究彼默曼侮辱外国首脑的刑事责任。这一控告令德国《刑法》中一个已近乎被人遗忘的法条突然受到关注。该法第103条规定,禁止侮辱外国的国家首脑和驻外代表,否则可被处以罚款或被判长达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同时有诽谤的情形,刑期可达5年。

  土耳其总统的控告令这件以搞笑开场的事情突然间变得严肃,也让历来喜欢批评他的德国媒体顿感紧张。按照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德国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德国媒体趁机将此决定炒作成专制独裁与自由民主原则的对决,向联邦政府施压。虽然默克尔陷入两难,但最终还是批准了立案审查。

  随后,她便不出意料地被国内的批评声所淹没。但她的决定其实并没有错。在一个实行分权的法治国家,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定彼默曼是否违法。默克尔的决定在德国遭到多数人的批评并不奇怪。德国媒体都不希望自己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出于本能地同情彼默曼。这自然也会影响到公众的看法。另外,彼默曼的节目很快便被从网上删除,媒体报道也大多只说内容粗俗,不具体展示该“诗”的完整内容,所以,许多人(包括不少国人)其实并没有看过这首“诗”的完整内容,只是出于对言论自由的抽象支持而力挺彼默曼。

  但在这件事情上,人们需要就事论事。以这首“诗”的内容来看,彼默曼确实越过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他不仅以粗鄙的语言侮辱了土耳其总统, 还顺带侮辱了土耳其人。尽管他事先表示“这是不允许做的事”,把其侮辱行为包装成“举例说明”, 但是在杀人之前宣布这么做只是为了展示什么是违法,并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

  许多人援引德国《基本法》第5条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为他辩护,却忽视了该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德国立法者将人的尊严列为第一基本权利想必不是出于偶然,这是其他权利的根本。那些援引《基本法》第5条的人,提到了该条第1款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也提到了该条第3款对艺术自由的保障,却偏偏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该条第2款为保护个人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的规定:“这些权利会受到普通法律规定、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个人名誉的法律的限制”。

  彼默曼故意侮辱他人之举理应受到惩罚。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没有侮辱他人的言论自由和艺术创作自由。更何况他的行为和言论自由无关,而是蓄意中伤,旨在哗众取宠。他那首被公认为在裤腰带水平之下的低俗“诗”也不是“讽刺作品”,而是对这一艺术形式的亵渎。对他的司法审查构不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反而有助于厘清言论自由的界限。

  笔者发现网上有不少华人(以及国人)也支持彼默曼,批评默克尔的决定。我无法苟同。德国媒体和公众因为局内人的利益牵涉难以客观中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尚可理解。我们这些“局外人”实不应当盲从德国媒体,而应该客观地做出自己的判断。德国媒体侮辱和诬蔑中国和中国人的案例俯拾皆是。换位思考一下,可能更有助于理解本文的观点。

  无论是在哪里,言论自由都应该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不能触犯法律和伤害他人的尊严,不管这个“他人”是谁,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不正义的手段打击别人,即使自己的出发点无比正义,也不会带来真正的正义,反而会将自己会也变成不正义者。没有底线的言论自由会成为一部分人随意侮辱和诋毁他人的保护伞,给社会带来混乱。针对其他国家政治和宗教首脑的侮辱,还会引发国际冲突。这均非我们所愿。(作者是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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