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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隐私条款用户应有充分选择权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7-09-25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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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有通过明确授权,网站才可以使用;没有授权的信息,网站不能主动调取,否则就是侵权;并且,这个信息授权和使用过程应该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

  今年7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指导开展专项工作,对十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内容、展示方式和征得用户同意方式等进行综合评判。9月24日这份“成绩单”终于公布。京东商城、支付宝等常用APP,已更新隐私条款,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用户个人信息,以及怎样保护个人信息等,分成不同板块。

  万物互联、人机交互的“大数据时代”,使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之前,很多网站的隐私条款,都是由网站的法务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性条款,因为没有受到刚性的制度约束,所以“怎么方便怎么来”。要使用一个APP,网络公司恨不得让用户把自己所有的信息都和盘托出,甚至搞“打闷包”式地授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杨建军就表示,有的网络产品的隐私条款被藏在5、6级目录以下,甚至要到“帮助”中进行搜索才能找到;有的服务在用户注册的时候,也从不向用户展示隐私条款。如此一来,用户根本就不知道将自己的什么信息作了授权。今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结束了这种“一边倒”的局面,明确收集使用信息应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收集无关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此外,之前很多网站的隐私条款,故意用法律术语写得晦涩难懂、冗长复杂,“不讲人话”,让用户在看不明白条款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地做了授权。这是打着法律的幌子搞信息勒索。经过这次专项评判之后,腾讯公司的微信新版本隐私条款,将原本冗长而晦涩的表达做了通俗化的处理。

  公民信息权越来越成为社会的重要议题。如大数据的应用,让用户得到了便利——生活在哪里,有怎样的消费偏好,大数据总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欢这种“主动服务”,有的甚至认为这是一种“冒犯”,让用户处于信息裸奔的状态。

  有关公民信息权和商业应用的边界,还有很多争论,但是大的原则已经明确,公民信息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是企业的大数据“资产”。所以,应该基于公民信息权利本位,落实法律、细化规范,把充分的选择权留给消费者。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有通过明确授权,网站才可以使用;没有授权的信息,网站不能主动调取,否则就是侵权;并且,这个信息授权和使用过程应该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

  这次,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对“隐私条款”进行专项指导工作,可以看作是敲山震虎,体现了职能部门对日益突出的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重视。平台要使用隐私信息,用户须有自主选择权,这个根本原则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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