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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高空隐患:落实已有规定是当务之急
余明辉
//m.auribault.com 2016-06-22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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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珠海一名11岁女孩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夺去生命,引发全城关注。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既困扰着市民的生活,也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消除悬在头顶上的安全隐患?有专家建议,珠海作为特区,可进一步探索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从建筑设计、施工,到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层面,作出严密的体系性规定,强化治理,消除“头顶上的隐患”(6月21日《南方日报》)。

  专家建议的单独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确实必要。如果这一办法能够尽快出台,无疑对防范“高空隐患”具有很大的正能量和遏制作用。而出台类似办法是个复杂工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就现眼下而言,要想真正防范“高空隐患”,重在采取得力措施,提升已有制度的执行力。

  “高空隐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高层建筑墙体或附属物脱落引发,二是人为抛物引起。对于前者,《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的民用建筑设计建设规定,都对民用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外墙、窗户等进行了明确的建设规定,比如明确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配套的地方相关规定也做了细化,如《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应该说对已有的制度,如果做到切实执行,对第一类情况导致的伤害,能够有效防范。而珠海11岁女孩的不幸遭遇,证实规定和执行仍是两张皮。

  对于第二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适用于越来越多林立的高层住宅区,如果能多加宣传和事后及时适用追究,让侵害行为及时付出沉重的代价,会具有极大的震慑力,类似的事件也会慢慢得到防范。但多起事故的发生也证实,这并非易事。

  明确的规范和制度之下,高空坠物伤人害命事故频发,都在拷问执法能力。因此,期盼单独立法出台的同时,我们也期望有关部门能在提高已有制度执行力上下下功夫,毕竟,所有美好的愿望落到了纸上,化为现实都要靠执行和落实,否则再好的立法都是“水中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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