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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向公众宣示“闯黄灯”违法,还不如改进信号灯的科学配置。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未规定“闯黄灯”为违法之前,地方理当克制处罚“闯黄灯”的冲动。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3条规定“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该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闯黄灯”属于违法。
“闯黄灯”是否违法争议已久,且目前仍未有定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在禁止通行时通行,是谓“闯红灯”。可什么算违反警示,却一直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黄灯时通过,算是无视“警示”吗?未必!因为看到黄灯,而选择慢速通过,既无碍交通顺畅,也说不上违反交规。处罚何据之有?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也只是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注意了,这里的“已越过停止线”,并没有说是前轮超过停止线,还是后轮越过停止线。理论上,只要车身的任何部分越过了停止线,都不能算是违法。从这些法律表述上观察,所谓“闯黄灯”,本就是个伪问题。
如果注意到了黄灯的警示功能,而选择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通行,这根本就不是“闯”。需要讨论的是,“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若黄灯亮时,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仍选择继续通行,算不算“闯黄灯”?或者更极端化一点,如果黄灯亮起,司机故意驾驶车辆加速通过,这算不算无视“警示”,而应列入处罚?这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还找不到具体答案。
应当说,如果从黄灯亮起到红灯亮起的间隔时间足够短,司机很难在黄灯亮起之后红灯亮起之前通过该信号灯管辖范围。若车辆在红灯亮起之前通过,那就是正常行驶;若车辆在红灯亮起之后通过,那就是“闯红灯”。只要信号灯配置科学,“闯黄灯”根本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所以,与其向公众宣示“闯黄灯”违法,还不如改进信号灯的科学配置。一是控制好黄灯时间,让正常通行和“闯红灯”无缝衔接,这自然就消灭了“闯黄灯”的空间。二是在城市普及红绿灯倒计时,让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提前采取制动。这一系统在多地普及,也没有多大的技术难度,推广并不困难。
任何行政处罚,都需要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处罚不仅要在理,还要合法。这种“合法”,不仅指处罚主体要合法,处罚的程序、范围、标准、依据都要合法。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提高违法成本并让违法者吸取教训,从而保障交通安全。能用技术疏导车辆正常通行,又何必动用执罚?罚是管的手段,罚也应视为最后的手段。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未规定“闯黄灯”为违法之前,地方理当克制处罚“闯黄灯”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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