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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啸虎:为“好人”立法,要厘清哪些问题
//m.auribault.com 2016-01-14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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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送审稿)》在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拟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其实,类似为“好人”立法的消息早已不断见诸媒体报道。前不久,被公众称为“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也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各地纷纷为“好人”立法的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我们在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多做好事的同时,如何能够真正依法来保护这些“好人”的权利。

  为“好人”立法,固然不错,但我们要“立”的是什么呢?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通过“好人法”解决什么问题呢?说到底,就是要从法律上解决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就其权益保障而言:一些见义勇为者为了帮助或是救助他人,奋不顾身,有的落下了伤残,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这些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伤残者的医疗费、生活费无从着落,牺牲者的后事无从安排、家人无人照顾;有的受助者获救之后翻脸不认、推诿甚至逃避义务。英雄流血之后还要流泪,这不仅使得那些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伤心,更使得社会寒心!就其法律责任而言:一些好心人路见老人跌倒,随手扶起,这本是好事一桩,但一旦被讹上是把老人撞倒的,恐怕就没那么容易脱身了,必须承担撞人的法律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撞人。而那些讹人者呢?即便事后证明是讹人,似乎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一句“记不清了”、“对不起”就轻轻化解。甚至还有人替讹人者辩解说,他们也是没有办法,如果不讹人,他们无法自己承担巨额的医疗费!南京的“彭宇案”虽然是一个个案,虽然案件本身可能另有隐情,但它从司法判决上给社会这样一个心理暗示:如果不是你撞的人,你干嘛要去扶?反过来说,既然你去扶了,就说明你有责任!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好人”怎么做?

  因此,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好头。但要把好事做好,关键是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应当在立法内容上明确“好人”的免责条款和救助条款,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涉及的一些非确定法律概念引发的责任,应当作出有利于“好人”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好人”在主观上确有过错,否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要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机制,保证其权益不因帮助他人而受到损害,以免除他们在责任承担上和权益救济上的后顾之忧。此外,要明确和完善对讹人者的法律责任,增加讹人的法律成本,削减讹人的获利空间。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的执行上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因类似原因引发的纠纷。

  法律要体现社会正义的要求,而社会正义又是通过法律的规则、程序、制度和原则来实现的。立法保护“好人”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律自身的要求。当然,我们更希望的是,在我们这个国家,“好人”做好事不再需要法律来保护。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首先要从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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