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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有权监督,但无权越俎代庖,替法院做判决;司法机关也要有“定力”,既要有有错必改、闻过则喜的担当,也要有拒绝曲法阿世的坚守
2002年,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当时年仅17岁的幼儿园保姆钱仁凤被认定为凶手,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日前,云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
冤狱13年,钱仁凤的很长一段青春岁月,都只能在监狱中过,甚至她母亲也在她出狱前不久逝世了。
目前,云南省已成立了调查组,调查钱仁凤冤案中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的问题。此案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为什么当年没能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为什么在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等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还是作了有罪判决?包括此案中可能涉及的疲劳审讯、刑讯逼供问题,都需要作出全面调查和追责。
但,这起冤案有一个关键节点可能被忽略了:舆论批评与司法纠错的关系。
此案改判的关键转折点是,云南省检方新媒体工作人员监控到的一则2012年的网帖《巧家16岁少女被指“投毒”深陷牢狱十年之灾》;之后是云南省检察院领导就舆情做批示,省检察院启动立案复查程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正是一则网帖启动了“正义的云图”,让司法机关意识到这起陈案可能是一起冤案。
一提舆论批评,总有人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对立起来,似乎两者势同水火,而没有看到舆论与司法的互相砥砺、良性互动的可能。
首先,司法透明、司法阳光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这决定着司法判决不可能与外部的围观、批评相隔绝。司法机关要有诚意和勇气与民间观点碰撞、交锋,亮出法治的态度和立场,争取民间的支持和认同,消除误解。对于普通的民间批评和质疑(哪怕有一些刺耳),司法机关最好的应对方法是主动澄清,积极向公众解释清楚判决的原因,以及法律与“民意”的落差在哪里。司法官员要适应“自媒体时代”,适应在“被围观”之下工作,以合适的方式回应民间对正义的关切,而不能简单地将舆论批评斥为“干涉司法”。
其次,舆论批评、民间意见也是一个重要信息渠道,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审视案情。比如这次的云南少女投毒冤案。在2012年网友发帖质疑时,此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多年,一些教条观念认为:要尊重判决的“既判力”、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就不能对生效判决作出批评。但是,由于中国法治的不完善,之前积累了不少的存量问题,这需要民间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才能逐渐化解,并在这个过程中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云南少女投毒冤案的平反来看,民间舆论批评与司法之间的确可以形成良性互动:舆论有权监督,但无权越俎代庖,替法院作判决;司法机关也要有“定力”,既要有有错必改、闻过则喜的担当,也要有拒绝曲法阿世的坚守。(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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