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滔:立法禁“啃老” 是否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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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日前,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拟立法挺老人家拒绝子女“啃老”。(12月16日新华网)
据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的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依靠父母为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费。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禁“啃老”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传统,会影响甚至恶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让父母和子女左右为难。
“啃”与“被啃”的背后除了是因为一些年轻人个人懒惰,不思进取外,受到经济不景气、工作难寻等原因。当中国进入老年社会的时候,“啃老族”必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襁褓青年”的独立,除了依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也应为其创造适合的工作机会,让他们成为有能力养活父母的“养老族”。同时,不管是“啃老”还是养老,不管自己买房还是靠父母支援,只要是老人心甘情愿,开开心心就行。要父母给得开心,子女拿得安心,局外人又何必多心?更不要随便扣上“不道德、不孝顺”的帽子。
对成年子女“啃老”,还是应以社会教育、家庭疏导为主,以形成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而立法禁止“啃老”,不仅疏远了亲人关系,人为制造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隔阂,还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一些心理不成熟、心态不健康的子女,从父母那里得不到以后,可能把目光转移向社会,甚至用违法的方式满足自我需要。这样,子女怀恨父母,父母后悔没给子女,甚至还会怀疑法律的曲直。这恐怕不是禁止“啃老”立法所期待的。
编辑:丁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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