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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伟:软件可卸载研究应有结果
//m.auribault.com2014-12-30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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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消委会近日携手全省23家市、区消委会联名“上书”国家工信部,代表消费者提出“手机预置应用软件应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等诉求。工信部近日致电省消委会,对广东消委会系统联名“上书”作出回应,表示目前正在处理,并已委托专业机构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对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12月28日《南方日报》)。

  新购一部手机或者平板电脑,里面已然安装了诸多的软件。按照之前的初衷,此举是为了服务消费者,为手机制造卖点。不过随后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预置应用软件成了一种商业的工具,占内存、跑流量、吸费、盗信息……这里面的秘密已经昭然若揭:在手机平台上预装应用程序,厂商是要向应用推广方收取费用的,所以手机厂商很难放弃。

  手机只是一个硬件,对于软件的使用,消费者应当具有绝对的自由权,既可以随意下载和使用自己喜欢的任意软件,也可以删除由厂商提供的预置软件,不能因为被强制捆绑而成为被随意宰割的“小白鼠”。很显然,手机预置软件无法自由卸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强制消费的做法,也不符合市场竞争和权利自由的基本要求。因而,“手机预置应用软件应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当早日纳入议事日程,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然而现实却是,手机预置软件不可卸载尾大不掉,而治理手段还处于研究阶段。虽然去年6月,工信部就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移动通信终端生产企业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定,然而其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有禁项无罚则”使其效用难以得到发挥,从而也导致在移动终端中预置含有恶意代码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和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软件,以及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调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和信息泄露的软件的现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善。

  虽然根据民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消费者就手机厂商预置手机软件,进行捆绑式强制消费等行为,可以提起维权诉讼,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行业指导,诉讼面临着风险,也使得维权的成本过高。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加以限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才能让手机预置软件不再成为挥之不去的烦恼。更为关键的是,承担着监管之职的主管部门,应当正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快出台措施以做到对症下药,而不是在“正在研究”的托词下,最后呈现出研而无果的作为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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