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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论文抄袭理当终身究责
//m.auribault.com2014-08-25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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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新闻界》近日刊登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指出于艳茹在北大历史系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严重抄袭。北大负责人表示,因其已毕业,将组织专家对其博士论文重新核查,若有抄袭,按规处理。(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北大博士涉嫌严重抄袭,确实令人大跌眼镜。用编辑部的话说,“除了提要和最后的几句结论,几乎都是抄的!行文完全一模一样,注释都搬过来!”《国际新闻界》认为,之所以大张旗鼓公告抄袭行为,是因为“于艳茹这篇论文的抄袭情况是期刊目前遇到的最严重的一篇”。可见,反抄袭技术再是升级,也难免遭遇漏网之鱼;而要防患于未然,加大违规成本,显然是核心之举。

  在高校自治的语境下,这首先有赖于权责明晰的学术规范体系。譬如,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当然,此《规范》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这也就意味着,于艳茹涉嫌严重抄袭一旦坐实,或将面临大罚单的责罚。

  但问题是:是不是每所高校都在学术不端上有严明的“规矩”?是不是这些“规矩”的度量衡都秉持基本的一致性?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理门户”的调处方式,会不会因为人情关系而导致尺度扭曲?这些追问,显然不是杞人之忧。近年来,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学术不端事件层出不穷,而姑息迁就的恶例,更是司空见惯。查究难、责罚难,“自己人监督自己人、自己人查处自己人”——这也是学术不端屡禁难绝的重要根源。

  于此而言,在学术不端治标不治本的当下,更当以重典整治学术乱象。

  一是借鉴食安办等职能机构设置的经验,及早建立全国性学术不端查究中心,从国家层面捍卫知识产权、净化学术风习。

  二是加大学术不端的罚单筹码。不久前,香港地区中学文凭考试出现近年罕见的集体抄袭事件——香港现代书院23名学生,在校本评核中文科考试中,引用资料而没有注明出处,被取消中文科成绩,失去大学申请资格。下手之“狠”,学生尚且如此,更遑论为人师者?相较而言,内地学术罚单似过于绵柔。

  三是追究导师责任。此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导师为代表的学校学术查究体系,对在读学生的论文情况有没有秉持起码的反抄袭警惕?

  学格如人格,学格显国格。在创新与人才更受器重的今天,学术不端已经绝非“私事”那么简单。不仅公权失范需要终身追责,学术不端亦须承担无限责任——道理很简单,一篇论文成功行骗,改变的,何尝不是当事人一生的轨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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