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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挟尸要价,要做的不只是砍价
莫梓芫
//m.auribault.com 2015-12-11 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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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的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

  该事件,最终以5400元的价格要回了邓树超的遗体,拿不出现金的邓钢明一家只能写上欠条,承诺日后归还。事件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挟尸要价,任由父母目睹儿子的遗体被冰冷的江水浸泡,这是赤裸裸的人性丑陋,良知沦丧。如果是尸体不知所终,渔民拒绝搜寻,对于有能力帮助他人的人来说,已经要背上道德指责。已经发现遗体,却为交还遗体明码标价,否则便置逝者尊严和生者情感于不顾,恐怕不仅是道德问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探讨。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地警察未表达这份道德义愤,而是做起了居间调停者。报道说,警察到达过现场,并且亲自参与调解了这一场“风波”,成功促使“捞尸费”从1.8万元,降到最终的5400元的“成交价格”。将所谓的“挟尸要价”从“漫天要价”控制到双方接受的“合理区间”。在这份调解下,问题看似也解决了,渔民可以拿到辛苦钱,家属也收回了尸体。

  从11月30日邓树超失踪到12月6日收回尸体,近一周的时间里,当地公安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接到报案,有没有参与搜寻,从已有报道还无法得知。严格说来,搜救失踪者是当地警方应有公共职能,家属完全有理由要求警方提供帮助。更何况警察已经到场,竟然是这样缺乏原则地行使职能。

  遗体打捞成为买卖,怎么说都是社会之耻。这是人性之耻,也是公共职能缺失之耻。如果政府部门职能是健全的,是被人们充分信任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人们就会首先想到政府。如果政府对渔民稍加引导,给予适当补贴,成为类公益性的救援团队,也不会出现挟尸要价这样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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