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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正常福利待遇,坚决杜绝“节日腐败”。
近些年,工会的成长如雨后春笋,不管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都依照工会组建标准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工会组织,其目的主要是维护本单位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而工会经费,则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是工会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作为工会会员应当享受逢年过节工会向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福利待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源泉,近年来,福利发放却成为滋生腐败的重发地。八项规定以来,有些单位实行一刀切,职工享受零福利。节日福利,是一种合法的制度温情,是增加员工的单位归属感,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等的一种合法手段。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当年12月份,在文件中又对“逢年过节”、“节日慰问品”和“少量”做出详细解读——对节日福利,还给出了发放的时间、方式、数量、目的的要求。节日福利的制度温情更不能少,它关乎百姓的节日获得感,是单位的员工“福利”,更是国家的国民“福利”。目前,全国各地都已给出了相应的发放数量、方式标准,各单位应抓住节日契机,守纪的同时为员工“谋福”,切不可以“守纪”为名不为员工“谋福”。
福利发放问题说到底还是个规则问题,规则越清晰,留给相关主体走极端或钻空子的机会就越少。当严格财经纪律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多地实现良性互动,反腐倡廉的各项举措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节日福利须兼顾制度温情和纪律冷面,守纪谋福都不能少,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这样才能守住廉洁底线,温暖职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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