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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计算和定价的实施主体是谁?收费方式的调整会不会开启一场“利益算计”?会不会从整体上扩大收费规模?呼吁强化对收费总额的控制,重申收费主体的告知和公示义务。
近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中,交通部再次提出了完善公路收费管理、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交通部首次提出了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的说法。专家推断,未来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政策有可能会产生变数。(见8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延宕已久,在不同时间段均有“重磅消息”放出。联想去年曾爆出的“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传闻,以及最近一再被提及的“节假日高速免费将调整”等一系列信号,有人发现“分时段差异化收费”的提法意味深长。
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需求,引导高速公路的错峰分流、缓解拥堵,是一种思路。但必须直面一些现实问题,比如,执行分时段定价的各条公路,该如何实现空间地理维度上的合理衔接?诸如此类的疑问,都有待于更具体的规则设计来回应。
分时段的差异化定价,或许将要基于过往的收费实践来进行测算和制定,这显然需要一个可靠的精算过程。这一计算和定价的实施主体是谁?考虑到高速公路投资方、债权方、经营方错综复杂的结构和关系,公众未免担忧收费方式的调整会不会开启一场“利益算计”?分时段差异化定价会不会从整体上扩大收费规模?
公众的担心并非无来由。一直以来,不少高速公路的收费状况不够透明,一旦其定价方式再趋向复杂化,公众想必更是无法知晓其中“奥妙”。鉴于此,有理由呼吁,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明确“分时段收费”的同时,也应该有与之匹配的约束性条款:一者,强化对收费总额的控制;再者,重申收费主体的告知和公示义务。如若不然,新规落地,效果或将事与愿违。
如今,当我们探讨高速公路实行“分时段差异化收费”的可能性时,应该意识到一个基本的事实前提,那就是,高速公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满足现代生活方式不可或缺的通行硬件。这意味着,无论是执行统一收费,还是分时段差别收费,从长远来看,减轻公众的过路成本,都应是不容置疑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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