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或许是解决用工单位推托避责的一剂良方。当更多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付了工伤保险,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则不必“大出血”,这才是制度兜底的体现。
江苏南通如东县的男子王某,每天提前一小时去上班。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如东县人社局受理后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见8月1日《现代快报》)
该公司认为提前上班路上出车祸不算工伤,如此异议并不值得一驳。事实上,将上下班合理时间和路线上发生的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是制度的善意,意在强化对职工权益保障与事后救济。
现实中,很多用工单位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则面临着赔偿。因而,很多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发生事故时,下意识想到的是如何寻找借口规避责任,这也导致了工伤认定难和事故处理难的现象。
本案例中,涉事公司认为受伤职工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算工伤”,这一方面是对法规的理解有偏差;另一方面恐怕还是受到规避责任思维的支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想方设法避责的用人单位有很多,当双方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多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但不容忽视的是,诉讼程序多、时间长、成本高,许多打不起官司、拖不起伤痛的劳动者只能被迫放弃赔偿或者接受象征性赔偿。好在,在本案例中,人社局说法释理透彻,公司也接受了认定的结果,配合赔偿。
尽管我国在1996年就制定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相关法规数度修订,总体来说,强调工伤赔偿责任越来越严格,但企业不征缴工伤保险的现象依然存在。每每发生工伤事故,容易滋生推诿避责的心态,进而引发纠纷。
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或许是解决用工单位推托避责的一剂良方。当更多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付了工伤保险,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则不必“大出血”,而是由基金偿付。显然,这才是制度兜底的体现。
强化保险覆盖受益面,把更多的风险预置处理,一方面需要实现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减轻用人负担,如完善细化职业岗位差别费率、建立类似于车辆保险的弹性费率,实现精细化征缴;又如,减少基金层级,做大“池子”,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精准地调节征收,实现低征缴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