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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由来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陈科//m.auribault.com2013-11-20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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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具有民主性的司法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纳。

  陪审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公元前400年以前的古希腊,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人组成。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最后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谁胜谁负。

  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直到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逐渐趋于完善。随着英国在海外殖民地的扩大,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也被带到全球各地。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度可以称为陪审团制,由普通民众形成的陪审团与法官共同组成裁判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陪审团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判断和刑法及先例,对有罪者计量刑罚及刑期,对无罪者宣告无罪开释。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陪审团也是与法官共同组成裁判法庭,由陪审团判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张或要求是否属实,然后由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判断和民事法律及先例,确定原被告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资产阶级革命后,大陆法系的法国率先引进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随后德国等国家纷纷仿效。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度可以称为参审制,从一般国民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员或非职业法官,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双方提出的主张及证据,独立判断指控或起诉的事实的有无,并决定对犯罪者定罪量刑或对责任人处罚。

  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陪审员的职责不同。陪审团制中陪审员与法官职责区分明显,陪审团主要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参审制中一般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均有权发表意见。二是陪审员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同。陪审团制中陪审团对案件的裁决,法官必须听从,不可忽视;参审制中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参加庭审,最后根据多数表决原则决定案件结果。三是陪审员的任期不同。陪审团制中陪审员是一个案件就选一次,其任期就仅仅是这个案件的审理期间;参审制中陪审员往往都有一定任期,一般是半年、一年或数年。

  近年来,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在司法改革中引入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2001年,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认可了陪审团制度的试行结果。西班牙在1995年颁布了《陪审团法》,在省级法院负责一审的官员渎职、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判。2005年,韩国的“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建议,包括在部分重大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改革实验。法国保留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共同评议、共同裁判的参审模式。日本通过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由3名法官和6名国民裁判员组成合议庭。

  从陪审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来看,在社会专业化如此发达的今天,司法裁判依然需要非专业的普通民众的参与,陪审制度具有勃勃生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让越来越多的民众走近司法,参与审判,感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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