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今日推荐-正文
朋友圈不是微商的法外之地
许 辉
//m.auribault.com 2017-04-13 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 更多

 现有的关于商品经营的所有法律法规必然都适用于微商,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主动将监管的战线拓展到微商领域,不能任其成为法律之外的“自由市场”

  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甚至恶意诈骗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秩序(4月12日《经济参考报》)。

  微信朋友圈里不只有朋友,还有微商。其中,有些朋友可能是微商,但并非所有的微商都是朋友,也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兜售者。关于朋友圈微商的“火爆”,有一个段子描述得很形象:你永远不会知道你身边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商品代购者。《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1819.5亿元,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预计2016年将分别达3607.3亿元、1535万人。

  在微商已经成为移动电商主要形态之一的当下,规范微商经营已刻不容缓。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里,良莠不齐将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性淘汰,影响微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微商的专门立法还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微商就游离在法律之外,微信朋友圈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微商更不应该在法外运营。

  微商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证据意识,了解对方出售产品的信息以及微商的基本情况,及时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以免产生纠纷后找不到维权对象或依据。为了让消费者放心购买,除了消费者自身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外,更多的还是需要常态化的监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微商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等规定,如果实施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出售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就此而言,因在微信朋友圈售假而被判刑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目前,微信朋友圈里的很多微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关职能部门难以根据现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也很难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予以查处,但是在源头上,可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监管,把充斥于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广告纳入监管范畴。一方面,微信平台运营者应当强化自身监管职责,对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相应的细则,建立对微商兜售类广告的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免使其在平台上处于失控状态。另一方面,要建立网上受理投诉和查处的平台。微信运营平台、相关职能部门都应畅通网上投诉和查处渠道,通过投诉及时掌握和介入微商经营行为,抓早抓小。

  尽管法律对微商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盲区,但现有的关于商品经营的所有法律法规必然都适用于微商,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主动将监管的战线拓展到微商领域,不能任其成为法律之外的“自由市场”,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通过更多的典型案例教育、警醒更多人,引领微商规范经营。当然,正在起草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完全有必要把对微商的管理纳入进来,消除对微商监管的法律盲区,让监管有法可依。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