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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屡拍裸体艺照该担何责
王地
//m.auribault.com2015-07-0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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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一则故宫博物院内拍摄人体艺术照的新闻引起争议。近日,一组拍摄于广西柳州市白露大桥上的人体艺术照,再次引发不少网友关注。这组照片的作者,正是故宫人体艺术照的拍摄者WANIMAL(据南海网7月2日消息)。

  距离“女模故宫拍裸照裸骑螭首”事件已经过去月余,故宫方面在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便再无下文。眼下,该摄影师似乎并无收敛之意,上次是在白天,这次是在晚上,但拍摄点仍选在公共场合,继续“我行我素”。可见,公安机关对其并无警告,或仍在调查也未可定。其中涉及的法律及道德问题,还需拿来一说。

  近些年来,裸体艺术经常上演,挑战着人们的视觉神经,例如之前发生在张家界的裸体婚纱风波,以及随后发生街舞导师在张家界武陵源核心景区悬崖边裸身跳舞等,每一次艺术表演都引起网友争议。可以肯定的是,在当下社会背景中,包括在闹市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拍摄裸体照片,确为法律所不推崇,更不能被多数人的道德底线所接受。

  类似问题究竟该不该制止,我们不妨看其可以适用的法律。一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的游客六类不文明行为将被“拉黑”。其中提到“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的行为将会被记入“游客黑名单”。

  而对于该摄影师屡次在公共场合拍摄裸体艺术照片,是否构成情节恶劣,尚待相关执法部门最终认定,但总的说来,不管摄影师的初衷如何,其拍摄行为都没有经过合理合法的审批与安排,追究其相关责任,应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不妨看看国外针对类似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日本《刑法》规定,在神社、寺庙、墓地以及祭祀场所公然实施不敬行为者,可能被处以6个月以内徒刑,以及10万日元以内的罚款。《轻犯罪法》规定,在他人能看到的地方实施引起公众厌恶情绪的行为,或随意露出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可能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2013年8月,纽约摄影师艾伦·亨森在帝国大厦游客密集的顶层观景台上给一位裸露上身的女子拍摄照片。帝国大厦方面认为,这种不当行为影响了这幢世界著名摩天大楼的声誉,对摄影师进行了起诉,并索赔110万美元。

  可见,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未通过审批就擅自从事有违公序良俗的活动,也是不被允许的。但目前我国面临的问题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明确适用该类行为的具体管理规定比较有限,多为原则上规定。如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应当”可有刚性?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何为“情节恶劣”?另外,将裸照上传网络,是否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传播淫秽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以上皆须加以明确。

  鉴于相关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查清真相,作出正确、专业的法律判断,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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