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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纠纷再曝旅游监管软肋
刘大山
//m.auribault.com2015-05-07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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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出现戏剧性反转一幕。据最新消息:游客以1元报团参加双飞购物游,却不履行合同,抵制进店,才引发导游开骂……冲突之后,旅行社向游客道歉并向每人支付500元赔偿,有网友称,游客花费了1元钱出游,却挣了499元。

  “零负团”早已有之,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施行,打击重点就是此类低价不正当竞争。但时过境迁,此类现象并未绝迹,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区别在于游客们变聪明了,有的人明知是套仍往里钻,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单纯将问题归咎于导游的素质、旅行社的逐利,或游客贪便宜的劣根性,恐怕都于事无补。个案背后,是爆发增长的旅游产业与公众旅游观念的落差,是日益丰富的商业模式与相对滞后的法规监管的落差。如果不能深入反思,从更高层面构建健康的市场生态,仅抓几个罚几个,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产业,包括吃住行游购玩六大环节,涉及旅游、工商、质监、交通等多个管理部门。新旅游法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及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职权,并确立了政府统一组织旅游、工商等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监管机制。但由于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都有待完善,在现实中难免会出现监管真空或相互推诿的现象,无法形成执法合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如违规的“零负团”、“1元游”为吸引客源,不断在市场上广而告之,旅游者都能看到,为何监管部门就看不到呢,为何等到事后投诉才动手惩治?

  一边是多头管理、执行不力;另一边市场情况也确实复杂,低价团需要地接社的配合,执法部门很难跨地域掌控情况;还有些低价营销本身就是地方政府鼓励甚至买单,不打破地方保护的壁垒,监管就无法落到实处。

  日前国家旅游局表示,将集中整治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但在新旅游法中一些概念仍有待厘清。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这次事件中,合同已明确是“双飞购物游”,旅行社与游客显然已协商一致。只不过1元团本身违反了旅游法中的“不合理低价”条例,合同无效,所以令进店购物失去了法律依据。但假设是适当团费的“双飞购物游”呢?导游带游客进店该支持吗?游客再“赖账”怎么办,监管部门又该如何裁定?

  旅行社下套、旅客故意中招,是因为双方都认为有空子可钻,这恰恰暴露出旅游监管的诸多软肋。尽快完善细则,建立可操作性的责任机制,让法规落地,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今年出台的新环保法被称为一部“长了牙齿”的法,旅游法在颁布前同样被寄予厚望,也应是一部“有牙齿”的法。只不过,现在这些“牙齿”还要磨得再锋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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