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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台《经济之声》报道,2012年底到去年8月份,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属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申请了120批次的狂犬疫苗批签发。去年七八月份,中检院先后分别通知公司,有3批疫苗无菌检查不合格,但没有通知其他批次的检验结果。到了去年12月24号,中检院向辽宁依生发出通知,以风险持续存在为由,对其他117批疫苗“不予以签发”。
“不予以签发”的117批次疫苗,正面临超期报废。一旦报废,企业的损失将高达4亿元。因为这个原因,有网络在转载这一新闻时,用的标题是:“一支笔废掉4个亿”。4亿元的损失令人痛心,但在事实并不明晰的时候,将损失的板子完全打在审批单位上,甚至和审批腐败联系在一起,却未必公允。
“依法送检就该依法抽检,合格不合格要告知”,企业的说法似乎没问题。不过,该公司有三批疫苗检验不合格,是各方都认可的事实。如果中检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沈琦所讲“现在有3批无菌不合格,企业并没有给我提供资料,染的什么(菌),就是说你这东西风险评估没有”符合检验规范,那意味着,确定另外117批次产品是否合格,需要企业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事实真的是,企业不提供相关资料疫苗合格与否便无从检验,而企业又确实没提供,那么,检验机构“这117批签不了,为啥,风险太大”,就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网络上,也有不少为检验机构严格把关叫好的声音。虽然“严格把关”只是事实不甚清晰时多种可能中的一种,但在药品审批、检验相对宽松,相关腐败不时发生的现实下,公众更愿意相信这是事实。
笔者并非替检验机构说话,我只是反对草率下结论。比如,有媒体这样总结导致这一事件的症结:“企业说要讲法律,食药监总局说要讲道德”。这都哪儿跟哪儿呀?如果企业配合是进一步检验进而作出药品合格与否结论的前提,那么,在“企业并没有给我提供资料”的情况下,检验机构作出“不予以签发”决定,难道不是依法办事?
药品领域审批、检验腐败一度盛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一批犯罪分子因此被严惩。近几年,这类腐败有所收敛,但恐怕没有人敢说已经绝迹。从这个角度,笔者支持企业向检验机构讨还他所认为的公道。但笔者同时想说的是,既然审批、检验机构严格把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那么,它们依法办事严格把关的举措,就应该得到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支持。在事实不甚明晰的情况下,“一支笔废掉4个亿”的结论,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