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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作家廖奔提交了《关于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的建议》,提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尽快制定合理可行的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具体办法和标准,采用一次性付酬、按作品字数付酬以及按作品点击率付酬等付酬方式,维护广大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广大作家的信息、思想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
这一提议,可谓道出了很多文字作者的心声。自网络诞生以来,可以说,网站随意刊载、转载作者的作品、不支付报酬的情形已经司空见惯,而真正尊重作者基本权益的行为,目前来看仍属凤毛麟角。对此,尽管时有作者呼吁,总体来讲依然收效甚微。
其实关于网络文字付酬,有关职能部门也曾给予关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版权局颁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就明确指出,文字作品网络付酬应参照纸质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标准和方式。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一规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缺乏具体的落实要求,因此不免沦为了纸上谈兵,并未引起诸多网站的重视,无偿使用、转载作者文字的情形依然故我。
相关网站免费使用作者文字的情形不仅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带来其他一些不利后果。它只会进一步助长网站的惰性,使之懒得在激发作者的写作热情、打造网站的个性化方面狠下功夫,网站的发展潜力因之受阻;它会伤及传统纸媒的利益,令传统纸媒的发展因之雪上加霜;它还会进一步促使网络信息呈现泡沫化状态,重复转载、过度传播难以遏止,由此信息泛滥加剧;它也明显阻滞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步伐,给相关法规的落实、社会文化进步拖了后腿。
我们正置身于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的规范化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对于引导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对于影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等等,都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站作为文化的载体,既承担着传播讯息、丰富百姓文化生活的职能,同时,也肩负着化育人心、改良世风的职责。这就要求其不能不重视自我形象的树立,不能不严于律己,不能不自觉以相关制度法规来约束自己,努力打造诚实守信,富有人文情怀与责任担当的网络媒体。很多情况下,网站的正向努力不一定立竿见影收到预期良好功效,然而,其随波逐流、退而求其次的消极放任,则可能引发“破窗效应”,放大不良后果。
既然已有网络文字稿酬法规在先,对于多数网站采取“拿来主义”使用作者文字的现状,本不该再这么着听之任之,确需其认真反思,也需要有关部门亡羊补牢,让网络文字使用走上合理、合规轨道,从而在保障作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为推进网络社会文明健康发展提供有益支持。
当然,正如廖奔分析的,网络文字作品无论在质量、创作及发表方式等方面或都不同于纸质文字作品,如果严格按照纸质作品付酬标准,显然偏高,多数网站支付不起,何况很多网站不仅不盈利,多在“烧钱”。国家职能管理部门在出台相关执行细则时,应当着眼实情,实事求是稳妥对待,使法规的施行具有可操作性。但不管怎么说,明确细化的付酬标准特别是低限标准必须予以落实。今后,随着网站竞争格局的不断转变,随着网络文化生态的日趋改善,网络文字付酬办法应当顺应形势,作出适宜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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