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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立法破解就业歧视难局
刘国强
//m.auribault.com 2016-11-22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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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了完善的反歧视法律规定,当歧视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企业招聘过程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才会有所收敛。

  据中新网最近报道,女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到的歧视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八成女生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别歧视,一些招聘单位还对女生的外貌提出要求,甚至设置了血型和星座方面的限制。

  就业的性别歧视是老生常谈了。它之所以成为难题,主要是因为它有复杂的社会成因,包括企业出于经济效益的现实考虑、女性弱势的历史成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社会对女性的身份建构及女性自身的顺从,等等。而且,放在社会公正的宏观视野中,性别歧视只是社会公正意识欠缺的结构性难题中的一环,它与诸如职业、民族、地域等方面的身份歧视或外貌方面的身体歧视一起,构成了关于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大难题。其严重程度,还不在于多少女性曾经受到过歧视,而更在于这种歧视往往是明目张胆的。

  在这种结构性歧视中,我们很难指望企业管理者主动放弃利益考虑,也很难指望妇女地位突然提高,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忽如一夜春风,润泽人们心田。只有法律先行,才能迈出破解歧视难局的第一步。

  这首先需要完善反对就业歧视的立法。目前对待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并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散见于《劳动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甚至需要制订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次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严加惩处。当前就业歧视案件的审理,立案难、举证难、索赔难、赔偿低,已发生过的几起案件,赔偿金额只有区区数千元,这说明遭受歧视的女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这对就业歧视行为也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与当年NBA联盟、波音公司、沃尔玛在美国因性别歧视诉讼遭受的巨额赔偿相比,我国当前的就业歧视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只有切实改变这一状况,才能树立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威严。

  立法的本质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确认基本的社会规则,进而维护和引导社会价值观念。因此,法律先行的作用就在于确认社会公正对于我们当下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当有了完善的反歧视法律规定,当歧视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歧视行为的“不体面”特性才能得以凸显,企业招聘过程中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各种歧视现象才会有所收敛,包括女性在内的就业歧视群体也才能以更加自信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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