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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倒垃圾以邻为壑应提升惩戒威力
堂吉伟德
//m.auribault.com2016-07-07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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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废品、砖块、旧木材……这些堆积成山的垃圾如今竟出现在碧波万顷的太湖边。近日,有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苏州太湖西山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抓获,测算显示,事发区域相关垃圾总重量超过2万吨。苏州市吴中区金庭派出所副所长卞晓和说,公安部门已就偷倒垃圾介入调查,情况正在侦查中。对有关责任人无论牵涉到谁,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7月6日《京华时报》)

  利来利往,在巨额的暴利之下,偷逃垃圾的行为总是屡禁不止,花样翻新。有垃圾漂洋过海,不远万里来到国内,就可以获得十数倍的收益,难怪不少人会热衷于此,并铤而走险。纪录片《塑料王国》的导演王久良用了三年时间进行调查,发现几乎每个沿海省份都有大型废塑料产区,回收来自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多个国家的塑料垃圾,其中含有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2012年,安徽发生危险化工废料跨省倾倒污染事件,被污染土壤装填了1700多个编织袋、重达80吨。

  太湖作为苏州人最为集中和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上海的建筑垃圾,采取的是源头申报、卸点备案,对来源去处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过此次垃圾既无申报又无备案,属于“乱偷倒”行为,是否属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明确。不过,在控制力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所谓市场行为,就可能导致偷倒垃圾的行为。毕竟,在庞大的利益链条下面,偷倒垃圾已不单纯是一个环保问题,而属于公共治理的效率问题。

  偷倒垃圾何以以邻为壑?其因在于,惩戒威力不足无以形成震慑,所获利益与成本付出之间没有可比性。因为垃圾的处理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而偷倒可以说是一本万利。尤其是正规渠道处理“危化品”的成本高昂,而偷倒只需要一点运输成本,两者之间差距悬殊,从而才引起逐利者趋之若鹜。虽然既有的法律包括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又有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不过囿于偷倒垃圾的调查取证较难,而且入刑的门槛较高,因而往往多“不了了之”。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让违法犯罪者心存侥幸,违规倾倒垃圾屡禁不止。

  当然,产生跨省违规倾倒垃圾行为的深层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包括大城市对垃圾处理能力跟不上,往往以“市场化处理”的方式,交由所谓的“专业公司处理”,结果又没有进行严格的后续跟踪,甚至对偷倒行为心照不宣。很多政府和企业在外包时,对专业公司的资质审查不严,或者故意将其交由无资质者进行处置,从而成为偷倒行为发生的始作俑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此项规定虽然打通了偷倒垃圾入刑的门槛,不过其条件也相对较高,同时对于垃圾的所有者是否追责,如何追责还缺乏必要的连带规定。尴尬的是,除了危害巨大的危化品之外,偷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障碍,难以入刑入罪,法律威慑力无法显现,才是“太湖偷逃垃圾”的本源。

  基于此,对于诸如此类性质恶劣的案件,除了追究偷倒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之外,更要深究相关公共机构的法律责任,使涉事人员和相关机构付出惨重代价,以此彰显法律尊严,也才能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与此同时,要针对偷倒行为难以根治的现状,一方面要用好既有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合力引导和依托社会监督的力量,并将其发挥到最大化;另一方面,必须优先提升环保法律的震慑力,尽快完善现有法律,使其成为治理的有效武器,以及悬在环境责任主体头上的利器,以法律惩戒的高压遏制逐利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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