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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街区制,关键要看到“人”
朱昌俊
//m.auribault.com 2016-02-23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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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另外要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2月22日《新京报》)

  《意见》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其重要性和对城市发展与公共生活将带来的具体影响,只要稍稍浏览一下《意见》就能了解大概。如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等等规定,可以说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但这其中最引发公众聚焦的还是有关推广街区制的表述: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究其原因,无外乎是因为这一推广,关系更为复杂的利益协调与公共生活规则的重构。

  街区制,是相对于当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化的封闭小区形态而言的,它可以通俗理解为小区不再设围墙,而是彻底融入所在地的街区、公共场域。其优势,诸如增强城市生活气息,缓解交通压力,提高城市用地的效率等,早就被国外的实践和诸多规划理论所证明。但作为一项需要从“零”起步的城市住宅规划理念与制度,对之的推广,必然需要过程,其具体实施,更要循序推进、平衡好各方利益。

  在落实上其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即新建小区大多都要实行开放式,这就关系到新有规定在开发商、规划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落实。其中所牵涉到的规划、交通等诸多领域,显然需要提前介入,并制定好相应的规范;而这相较而言还比较简单,更为复杂的也是当前最令一般民众关心的另一方面是,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该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的“逐步”打开?这里就牵涉到诸多利益协调问题。

  比如住宅小区内外用地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将小区用地与城市公共用地打通,就涉及原本不同性质用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问题,关系到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否所有的已建成的小区都要“一刀切”的打开?由此带来的成本该如何合理分担?再比如,开放式小区对公共治安环境的要求显然更高,如何消解由此给带来的安全风险?这些现实性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以及民众的担忧,都需要提前做周全的安排,而不能简单将街区制推广,理解为“急功近利”式的推导围墙即可。

  推广街区制的实质,应被理解为是一种新的城市运转系统和生态的构建,关系到公共秩序的再建,规则的重构等,它不应被孤立看待,既需要良好的利益协调,又需要耐心与科学推进。比如对于“逐步打开”,有论者就提出,那些存在于郊区人烟稀少地带的大盘,由于治安保障和开放的需求相对靠后,就应该列入“打开”的次优序列。再者,一些封闭的公共机构,是否有义务带头向社会敞开大门?这些看似是细节,但都关系到街区制的良好初衷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套用卡尔维诺的话说,城市里的每样创新,都会影响到人的生活环境与居住体验,也必将以“人”的标准来衡量其效果。街区制不应是为了推广而推广,其落脚点依然应是让更多的人更好的享有有品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顺照这一公共追求,在推广过程中,一定要处处秉持着“看到人、尊重人”的思维。2013年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曾提出,现代城镇发展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其汇聚到一点,其实就是要让城市发展更好的服务“人”的需要,希望街区制的推广,能够帮助城镇化更好的实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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