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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算违约”合乎法理有违情理
郭元鹏
//m.auribault.com 2016-02-19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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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过后,随着按揭买房首付降至两成新政落地,二手房买卖又活跃起来。不少市民开始提前还款挂牌卖房,但在还款时却碰到了被罚违约金的烦心事。一提前还款的网友乔先生就被银行告知需要交违约金1万元。(2月18日《海峡都市报》)

  从乔先生出示的合同来看,上面的确注明:提前全额还款要缴纳违约金,一年内,支付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2%违约金;一年至两年间,罚款1%.可以说,按照合同规定,提前还款的人支付违约金合乎法理。一方面,合同中明明白白的写着。另一方面,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提前还款算违约”还是比较普遍的,在很多涉及贷款的业务中,都有这样的规定。最为突出的则是买房、买车的贷款。如果你签订的期限是10年,结果5年的时候就想一次性偿还,就必须支付违约金。从法理上来说,这样的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既然是合同约定,有何不可?不过,“提前还款算违约”却不合乎情理。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不想欠银行的贷款,只是手头紧张了,没有办法了,不得不从银行借款。在借款的时候也确实考虑到了还款能力,签下了一个10年或者是20年的借款期限。但是,由于节衣缩食,或者是有了新的收入渠道,这个时候就想实现“无债一身轻”。作为银行方面,应该支持市民合理诉求。一笔贷款使用了多长时间就应该按照多长时间计算利息。这虽然不是拦路抢劫,却也有着霸王条款意味。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法律的公平”,其实是侵害了客户利益的。

  目前的情况是,对于“提前还款算违约”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实施。对于提前还款,商业银行各有不同的规定。部分银行规定,无论何时还款,均不收违约金,如民生、中信等;有的银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提前还款的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交行规定在三年内,提前还款需缴纳贷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还有的是无论何时,提前还款都需缴纳违约金,如工行规定,提前还款需多缴纳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同样是银行,为何对于提前还款有着如此大的差别?这实际上还是监管部门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有统一的监管部门,这个监管部门就是中国银监会,银行虽然是商业性质的,但是也应该有统一的商业道德规范以及行为规范,而不是放任自流。

  “提前还款算违约”本质上还是霸王条款,是“我有金钱我做主”的霸王习气。而最根本的问题还是银行竞争不够激烈导致的。笔者以为,对于这个符合法理不符合情理的“提前还款算违约”,银监会应该有个统一说法了,能不能存在需要一个说法,如果能够存在收取违约金的比例也该统一,不能再“自由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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