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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不得瞒报当建立法律责任清单
刘效仁
//m.auribault.com 2016-10-2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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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据了解,上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

  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以便为国家环境治理决策提供基本依据,可以说事关绿水青山、国计民生,意义重大。

  凡在中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事实上,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自然会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否认,在利益面前会有一些单位、企业和个体乃至地方部门,出于利益考量采取虚报、瞒报。或通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会计数据,拒绝或阻挠调查。

  为了一届政府的政绩更好看,地方权力机构也有可能虚与委蛇,弄虚作假。就在前几天,媒体就披露,陕西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主要官员出于自身政绩考量,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用棉纱堵塞采样器,致使国家直管的长安区监测站空气采样器数据异常。5名涉事者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尽管新修订后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可这几年环境数据造假的行为仍屡发高发,未能受到根本遏制。仅2015年,全国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问题。有企业竟将监测仪器的取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令网友感叹环保数据造假到了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地步。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数据不准确,治理策略就很难对路,或可能事倍功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其生命仍在于真实无欺。否则,不仅很难摸清家底,将为今后的治理决策带来误导。因此有必要像惩治监测数据一样,依法惩办普查数据造假行为。为此,就有必要从组织构建、技术防范和明晰法律责任等多方着力,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一方面,当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并通过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依靠技术手段堵塞可能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的漏洞,以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另一方面,当进一步清晰法律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法治环境,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

  比如,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虚报、瞒报以至于拒绝参与的,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主体如个体户与国企,是否受到同等追究?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虚报、瞒报的,又承担何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集体决策是否构成犯罪,当依何法条予以惩治?可否考虑参照刑法第412条的规定,增设环保监测数据徇私舞弊罪?诸如此类,笔者建议,不妨列一个法律责任清单读本,供公众学习与参考。

  事实上,只有强化法律责任,补齐刑法打击环保数据造假的短板,不管是谁在普查中数据造假,都将被依法查处,才能形成有效震慑,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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