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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老赖”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史洪举
//m.auribault.com 2016-09-2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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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部分人诚信意识缺失,执行难局势愈发凸显。而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违法乱纪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贬损。解决执行难,打击“老赖”行为,既是中央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又是最高法院的庄严承诺。相比于之前由法院单兵作战应对“老赖”的局面,此次中办、国办联合发文的力度更强,效力更广,更能发挥威慑作用,让“老赖”处于全面围剿之势。

  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现代社会人们的流动性更强,流动成本更低,道德压力对违法者的作用逐步淡化。一旦老赖脱离违规地到其他地方工作生活,其基本上感受不到来自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这一局面下,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困境更加突出。如果不及时采取联动惩戒和信用惩戒机制,无异于让失信老赖长久逍遥法外。如某人被法院判定为失信老赖后,其可能远离此地,外出或跨行业另谋出路,让法院找不到人和财产。传统执行措施等于牛栏关猫,拿精于心计,善于投机的老赖没有办法,导致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法律尊严日益受损。

  这显然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并无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知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通过裁判得以实现,任何一份生效裁判都是对法律进行严格适用的结果,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无视生效裁判克以的义务就是对法律的蔑视,恶意规避执行是最大的不诚信。任何一家法院的生效裁判都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拘束力,无论被执行人身在何处,从事任何职业,如何变换工作,都应及时执行。遗憾的是,由于执行措施落伍,尤其是信用信息受地域限制和部门限制,难以波及老赖可能从事的所有行业及所参与的活动,让老赖有了可乘之机。

  由此,对老赖进行制裁信用惩戒,仅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全领域、全方位联合行动。如果严格执行两办的文件,等于逐渐补足了短板和漏洞,打击、惩戒老赖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这样的话,老赖就会面临不能入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不能从事特定行业,不能担任特定职务,不能享受高消费等各种限制,并长久地背负信用污点。特别是,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逐渐完善,公安、金融、证券、房产等部门与查控网络的有效对接,会让老赖处于“裸奔”状态,财产状况、个人信息等完全暴露在执行措施之下,进而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

  简而言之,法治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应像无形之手无处不在地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守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全方位、全领域地对挑战社会底线和法律底线的老赖进行信用惩戒,对其处处设限,让其寸步难行,不能过上体面人的生活。进而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并积极推动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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