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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山:“廉洁年金制度”应当慎行
//m.auribault.com2014-11-06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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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开了“383”改革方案,其中有一项是:“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据新华网)

  这个改革方案预先公开,或许有试探和征求民意的意思。笔者以为,公职人员“廉洁年金制度”不管国外实践效果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其不宜实行,起码应当缓行。

  首先,实行“廉洁年金制度”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不犯重大错误,这是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履职行为的规范,始终严格遵守,是他们的本分,否则,便会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惩罚。工作期间做了本职本分的工作,退休以后就能获取一大笔奖金,是不是有点滑稽捣笑?依此推理,工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清清白白,也未犯重大错误,退休以后是不是也应该发给“廉洁年金”?当然没有他们的份,这于法于理如何说得通?因为,法律面前要讲人人平等,情理面前要讲一视同仁。

  其次,实行“廉洁年金制度”势必扩大收入分配不公。就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状况而言,公务员的工资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比企业工人都高出很多,比民营私营企业的工人高出更多。如果退休以后,前者再发“廉洁年金”,后者却不享受,两者收入差距势必进一步拉大。这让亿万工人心理如何平衡,情何以堪?

  另外,公职人员还包括公有制企业的领导班子,他们都是有“企业年金”的,并且数额也相当惊人。所谓“企业年金制”,是单位出钱为职工存储的补充养老保险,退休以后归个人所有,民营私营企业一般是不搞的。国企公职人员本来工资就高,再拿“企业年金”,还拿“廉洁年金”,其待遇水平岂不更让普通工人“望尘莫及”吗?

  还有,“廉洁年金制度”设计者的心态值得质疑。在该制度设计者中,恐怕不会有普通工人农民,都是公职人员,他们都将是“廉洁年金制度”的受益者。他们之所以会琢磨出这个只惠官不惠民的“劳什子”,恐怕与其“自肥”心理不无关系。

  (本栏信箱:476499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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